1、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03号 附件: 吉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
2、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工作。并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措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
3、项目,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其费率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费率。 第七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是否单独列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应将该工程安措费存入安全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否则不予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存入安措费后
4、,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安措费时,需递交安措费存款凭证复印件、拨款申请和安措费使用计划。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拨付工作。合同工期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按施工单位的年度使用计划于开工前和每年年初拨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安措费存款凭证一并提供。凡未提供存款凭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和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
5、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措费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现场
6、管理混乱或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帐。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计取、拨付、监管、使用安措费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存安措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一)未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核查或核查不合格,同意进行招标活动的; (二)对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未将安措费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给予备案的; (三)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存入安措费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纠正和查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措费的相应费率。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附: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附件: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材料堆放(1)材
9、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 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临时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 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 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
10、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 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 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主体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主体施工防护采用脚手架搭设,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 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 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 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费用(根据工程实际确定)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第 4页 /共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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