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管理 暂行 办法 ( 听证稿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以下简称试种)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 根据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辖区内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 生态 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试种,并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作物 种子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 种子管理机构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 农作物种子试种的 监督和备案 。 第 四条 试种的单位或个人向试种地种 子管理机构提出试种申请时,应当 提交以下材料: (一) 试种申请表
2、(式样见附表 1), 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 、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 2.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 3.审定(登记)证书编号; 4.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 5.建议适宜种植区域。 (二) 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一套。 (三) 审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 (四)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五)试种方案。 第五条 试种方案 设立的 试种 点县级不得少于 5 个、州市级不得少于 20 个,每个品种每个试点试种面积不少于 300平方米、不大于 3000 平方米,同田设置相应面积的对照品种,对照品种为当地主栽品种。 每个试点 试种 小区 不设重复。 第六条 具体负
3、责试种的人员应当具备 助理 农艺师 以上 职称,种子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具体试种任务。 第七条 试种者应当按照示范要求做好试种记录,填写观察记载文书,无观察记载内容或观察记载内容不全的视为试种无效。 试种记录和观察记载文书统一使用由 省 级种子管理站设计的格式。 第八条 种子管理 机构 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试种方案进行审核,通知申请者按照核定方案实施。 试种期间,种子管理机构对试种情况至少进行实地核查一次,对按照核定方案实施的试种,其后期提交的试种报告才认定有效;对未严格按核定方案实施的试种视为无效,要求重做或撤消试种申请。 第九条 试种结束后,申请者应当汇总试验结果
4、,说明先进性和适用性,提出适宜种植区域,形成试种报告, 同时提供试验汇总结果的真实性承诺书 报当地种子管理 机构 。 种子管理 机构 自收到试种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根据种子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试种人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同一 品种 已经 上级种子管理机构 监督试种备案的,下级种 子管理 机构 不得要求再试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表 1: 云南省农作物 种 子 试验种植申请表(式样) ( )农种试种申字( )第( )号 申请者 法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审定(登记)证书编号 品种来源: 特征特性: 主要栽培措施: 对照品种: 建议适宜种植区域: 负责人( 签字): 申请者(签章): 受理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种子管理机构(签章): 试种结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种子管理机构(签章): 备案通知 书 备案通知 书编号 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