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向
2、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三)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五)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六)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八)参与赌博
3、、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九)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学期至少集中研究确定一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管理期为三年,从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之日起计算。凡被纳入“名单”者,做出如下处理:(一)在管理期限内取消
4、所有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资格;(二)在管理期一年之内,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三)对于已获得的各类模范、骨干等荣誉称号,提请表彰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四)对违反师德规范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人员,在三年管理期限内,如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单位)考察研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缩短管理期限。管理期满从“名单”中移出,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并向有关科室通报备查;有关科室在进行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活动时,应征求教育监察部门意见。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师德失范处理情况通报教师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第十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教师若有异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教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核人做出答复。教育主管部门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