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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DOC

1、1 兰州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定工作 实施 细则 ( 修改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进一步 发挥 研究生 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引导 全体 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向上、勇于创新,德法兼修、全面发展, 努力 成长为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 2014 42 号)等文件精神, 特 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由兰州大学招生 和 培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全日 制非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 三 条 学院

2、成立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学业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统一 领导研究生 学业 奖学金评定工作 , 讨论 修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制度 , 指导和组织做好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定 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 主要领导 担任,委员由 学院学 工组 负责人 、 学工干部、 导师代表( 3-5名)、研究生代表 ( 10 名左右)共同组成; 导师代表中应 含 有学术委员会、学位 委员会 的委员 。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奖励对象 第 四 条 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含: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等学业奖学金和三等学业奖学金四种类别。 第 五 条 特等学业奖学金(

3、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 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般涵盖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2 职研究生。 第 六 条 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年级及以上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学校优秀生源奖励政策执行,其他年级研究生按照具体评定条件和程序评定。 第 三 章 名额下达、奖励标准 第 七 条 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指标 ,由 学校 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 各 学院参评研究生的总数按比例下达。 第 八 条 一等至三等学业奖学金 的名额指标及奖学金总额,由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 各学院 参评 的各 年级研究生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下达,学院

4、根据自身实际统筹 调 配。 第 九 条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学院结合实际,按照如下具体原则进行分配: (一)特等学业奖学金(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 法学硕士 (学术型)研究生 和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类别 ,参照奖学金参评学年学生的总测评成绩,在二年级研究生和三年级研究生中拉通 排名后确定 。 (二) 法学硕士(学术型)研究生 中一等、二等及三等 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照 各年级总名额数 , 按人数比 例分配至 同 年级的 各个 班 级 , 再在各个班级范围内组织 进行评定 。 (三)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中一等、二等及三等 学业奖学金的名额 ,依照 各年级总名额数

5、, 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同年级的各个班级,再在 各个班级范围内组织进行评定。 第 十 条 法学硕士 (学术型)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的 奖励 等级和标准如下: 3 类别 及 等级 申请范围 比例 奖励标准 (万元 /年 )备注 特等学业奖学金( 国家 奖学金 )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以当年下达 的 比例为准 学业 奖学金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1.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1.0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0.8 第 十一 条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的奖励 等级和标准如下: 类别与等级 申请范围 比例 奖励标准 (万元 /年 ) 备注 特等学业奖学金( 国家

6、奖学金 ) 特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2.0 以当年下达 的 比例为准 学业 奖学金 一等 全日制非在职 全额学费 +0.2 二等 全日制非在职 20% 全额学费 4 三等 全日制非在职 30% 半额学费 第 四 章 评定原则、申请条件 第 十二 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 一)坚持奖优为先、育人为本的 原则; (二)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以学业考察为主、兼顾综合表现 的原则; (四)坚持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学业奖学金不重复申请的原则。 第 十三 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严

7、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 第 十四 条 存在 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 的 不 能申请参评 奖学金: (一)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 确 有学术不端行为; (二) 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 , 受到各类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 参评学年 有课程考试 不合格者; (四) 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不包括申请 了 国家助学贷款 已 获批 但未发放到位 的 ); (五) 超出规定的基本学制 年限 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无故拒不参加 校院 组织的集体 活动 , 无故拒不参加 党团支部学习和活动, 或

8、无故拒不服从校院 工作安排 。 第 十五 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在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参与奖学金评定,待休学结束后 参与 下一年级奖学金评定。 5 第 五 章 评定 办法 、 评定程序 第十 六 条 研究生各班级 组建 奖学金 评 定 工作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各项 具体工作 , 小组 成员 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组长、研究生代表应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小组 总 人数 应为单数,且 一般 占本班级总人数的 10%到 15%, 其中 研究生代表的人数应不少于小组总人数的 50%。 第十 七 条 各研究生班级班主任应 负责 指导、督促 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 小组按照本细则

9、规定认真做好奖学金评定工作 。 第十 八 条 研究生各班级 奖学金 评定 工作小组的 工作 职责: (一) 负责做好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 (二)严格按照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 规定和要求,对本班级同学参评资格进行审核,组织做好 全班同学学 业 成绩、 奖励 加分 等测评成绩的测算与 审核 工作 ,做到准确无误; (三)对本班级参评同学 的总测评成绩 进行排名、确认 ,组织讨论和确定本班级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向学工组报送评定工作材料; (四)研究生同学对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有疑问时,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负责第一时间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五)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

10、组长应及时和本班级班主任、学工组辅导员老师就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妥善有序处理。 第 十九 条 研究生各班级开展 奖学金 评定 工作 的基本程 序为 : (一)召开本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动员会,推选产生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对奖学金评定政策要求进行宣讲; (二)评定工作小组审核本班级同学参评资格和相关奖励加分材料,计算和汇总参评同学的总测评成绩并排名; (三)评定工作小组请 本班级参评 同学对总测评成绩排名进行核准和6 签字 确认后 ,将总测评成绩排名结果报送学工组审核; (四)经学工组对总测评成绩排名结果进行审核后,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本班级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 并 向全班

11、同学公布初评结果 ; (五)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将 本班级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 报班主任审定,经 班 主任 签字后与评定工作其他有关材料(包含本班级评定小组成员产生过程及名单、总测评成绩排名及初步评定结果、评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一起报送学工组。 第 六 章 成绩 测算 、奖励规定 第 二十 条 研究生各班级 参评 人员 总测评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总测评成绩 = 专业 成绩 奖励加分 (一) 专业 成绩:考核参评学年个人所修全部课程 (不含所 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 的加权平均成绩(英语免修者该门不计入计算范围)。 加权平均成绩 = 所修全部课程的单科成绩 单科的学分 总学分 (二)奖励加分: 含

12、实务技能加分、 学术 科研 成果 奖励加分 、 其他奖励加分。 第二十一条 对 实务技能 方面作如下 加分规定: 凡在 考核参评学年通过 国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A 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每项加 1.5 分。在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之前已通过上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统一在研究生二年级评定奖学金时加分一次。 第二十 二 条 鼓励 撰写发表高质量、高层次学术论文,引导研究生形成积极进取的创新意识和健康向上的学术风气 。对学术 科研 成果方面作如下加分规定 : 7 (一) 以 独立 作者 、 或者与导师合作且为第一作者 , 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出版具有正规刊号的法学学术类著作

13、的, 每部 加 8 分 ;与导师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出版著作的,学生 按 照 署名顺序 进行 加分 ,第二作者加 4分、 第三作者加 2.4 分 、第四作者加 1.6 分 , 第四作者之后不加分。 (二)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被中国法学会直属全国性二级研究会以年会论文择优汇编为基础公开出版(在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有正式书号,公开发行)的论文集、辑刊或纳入“中国会议”数据库(能够通过 CNKI 检索 )的年会论文集收录的法学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 3 分。 (三)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中国法学会直属全国性二级研究会年会进行主题发 言的,每次加 1.5 分

14、。 ( 四 )以 独立 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 , 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表 的法学 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 8分。 ( 五 )以 独立 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 , 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 CSSCI 来源期刊扩展版 期刊 上发表 的法学 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加 4 分。 ( 六 )以 独立 作者或与导师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 ,于奖学金参评年度 在除 CSSCI 来源期刊 (含扩展版) 之外的省级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 的法学 专业学术论文, 第一篇 加 1.6 分 , 第二篇加 0.8 分,第三篇加 0.48 分,第四篇

15、加 0.32 分,第四篇之后不加分 。 (省级社会科学期刊,一般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部门、委办、厅、局、所,省级社会团体和机构以及全日制高等院校主办,在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备案有正式刊号 ,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类等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 (七)于奖学金参评年度, 在 省级 社会科学 期刊上 发表 2500 字以下法学专业学术论文或发表与法学专业无关的学术论文 ,不予加分 。 (八)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中央“四报一刊”(人民日报、 光明日报、解放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发表法学专业理论文章或学术文章的,每篇加 5 分。 (九)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

16、(本人为第一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法学专业类报纸上发表理论或学术文章的,每篇加 1 分。 (十)以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本人为第一作者),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四报一刊”和法学专业类报纸之外的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理论或学术文章的,每篇加 0.5 分。 (十一)于奖学金参评年度,在“四报一刊”和法学类专业报纸之外的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与法学专业无关的文章,不予加分。 ( 十二 ) 对于 在学业奖 学金评定中出现发表文章或出版著作新类型等新情况,由学工组 提交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依据本办法基本原则讨论确定加分标准。 第二十 三 条 对 其他奖励方面作如下加分规定: (一)

17、 荣誉称号类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加 5 分 ; 2.获得 省部级荣誉称号的, 加 3 分 ; 3.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 1.5 分; 4.获得 校级荣誉称号的, 加 1 分 ; 5.获得学院级(校研会荣誉视为学院级)荣誉称号的,加 0.5 分; 6.在 各类培训班中所获的荣誉称号 ,不按荣誉称号予以加分; 7.在 同 一奖学金参评年度获得一个以上 同类 荣 誉称号的,按 最高 荣誉称号予以加分 。 9 (二)学术专业竞赛类 1.参加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国家级学术团体等机构主办的学术征文比赛、模拟法庭竞赛、法律知识辩论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18、加 1.5 分、 1 分、 0.8 分、 0.6 分。 2.参加省级大学生挑战杯竞赛、省级法学会等组织的学术类竞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 1 分、 0.8分、 0.6 分和 0.4 分。 3.参加地(市)级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地(市)级法学会等组织的学术类竞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一等奖(含特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 0.6 分、 0.4 分和 0.2 分。 4.参加校级或院级学术征文比赛、模拟法庭竞赛、法律知识辩论赛等专业类竞赛活动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加 0.5分、 0.3 分和 0.1 分。 注:如学术专业类比赛只设名次

19、、不设奖项,则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对应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三)文艺体育比赛类 1.参加 校级及以上 文艺体育类 比赛( 如, 校运会、足球赛、篮球赛、排球赛、羽毛球赛、乒乓球赛、 “ 12.9”跑步赛等 ) 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加 0.5 分 、 0.4 分 、 0.3 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 。 2.参加院级文艺体育类 比赛 并获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加 0.4 分 、 0.3分 、 0.2 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 。 3.参加兰州大学南通基地组织或主办的各类文艺体育类比赛活动并获

20、一等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 加 0.3 分 、 0.2 分 、 0.1 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 4.参加通州湾科创城组织或主办的各类文艺体育类比赛活动并获一等10 奖(含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依次加 0.2 分 、 0.15 分 、 0.1 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 1 分。 注:如文艺体育类比赛只设名次、不设奖项,则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分别对应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四)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集体比赛项目,对获得学术专业竞赛类、文艺体育比赛类集体项目前三名的,参照上述获前三名奖项的具体加分规定,分别对每名成员进行奖励加分。 (

21、五) 学生干部 加分 1.对于学校研究生会干部,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主席加 1 分,其他常委加 0.7 分,部长(不含副部长)加 0.5 分 。 2.对于学院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须经研究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 2 名研究生会干事 、各班级至少 1 名研究生代表(一般为班长)进行民主评议考核。经民主评议考核,考核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主席加 0.8 分,副主席加 0.6 分,各部部长(含副部长)加0.4 分 ;考核成绩在 60 分至 80 分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主席加 0.7 分,副主席加 0.5 分,各部部长(含副部长)加 0.3 分 ;考核成绩不足 60 分的,不予加分,应及时调整。 对研究生会各部门干事不进行民主评议考核 , 直接加 0.1 分 。 3.对于研究生班委、党团支部书记,必须经学院研究生会常委、各班级研究生代表(至少 1 名)进行民主评议考核。经民主评议 考核,考核成绩在 80 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班长、党 团 支部书记加 0.5 分,其他班委加 0.3 分 ; 考核成绩 在 60 分至 80 分的,按照以下规定加分: 班长、党 团 支部书记加 0.4 分,其他班委加 0.2 分 ;考核成绩不足 60 分的,不予加分,应及时调整 。 4.在兰州大学研究生会南通基地研工委担任部长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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