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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doc

1、1 简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居住用地residential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M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W物流仓储用地logist

2、ics and warehouse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G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2 用地分类2.1 一般规定2.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2.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2.2 城乡用地分类2.2

3、.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2.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

4、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

5、,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

6、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它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82.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2.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

7、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

8、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

9、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

10、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它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

11、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设施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它商务设施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续表3.3.2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

12、类中类小类B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

13、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道路与交

14、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15、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续表3.3.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

16、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

17、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3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1 一般规定3.1.1 用地面积应按平面投影计算。每块用地只可计算一次,不得重复。3.1.2 城市总体规划宜采用1/10

18、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建设用地分类计算,控制性详细规划宜采用1/2000或1/1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用地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分类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3.1.3 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代码为“hm2”。数字统计精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1/2000和1/1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3.1.4 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3.1.5 城市总体规划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用地汇总。3.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

19、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3.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表4.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 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

20、+0.1 +20.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5.0+0.1 +20.0+0.1 +20.0+0.1 +15.085.1 95.080.0 110.0+0.1 +20.0-5.0 +20.0-5.0 +15.095.1 105.090.0 110.0-5.0 +15.0-10.0 +15.0-10.0 +10.0105.1 115.095.0 115.0-10.0 -0.1-15.0 -0.1-20.0 -0.1115.0115.00.00.00.0、65.065.0 85.00.00.00.065.1 75.065.0 95.0+0.1 +20.

21、0+0.1 20.0+0.1 +20.075.1 85.075.0 100.0-5.0 +20.0-5.0 +20.0-5.0 +15.085.1 95.080.0 105.0-10.0 +15.0-10.0 +15.0-10.0 +10.095.1 105.085.0 105.0-15.0 +10.0-15.0 +10.0-15.0 +5.0105.1 115.090.0 110.0-20.0 -0.1-20.0 -0.1-25.0 -5.0115.0110.00.00.00.0注: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应按本标准附录B图B执行。3.2.2 新建城市

22、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105.0 m2/人内确定。3.2.3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115.0 m2 /人内确定。3.2.4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3.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3.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 /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 38.023.0

23、 36.03.3.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3.3.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3.3.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3.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3.4.1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用地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居住用地25.0 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 8.0工业用地15.0 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 25.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 15.03.4.2 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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