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局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印发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卫办信二函201459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重新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属本局或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本局相关科室办理;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办理;不属于本市各级卫
2、生计生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 第三条 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一)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局的信访形势,及时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本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局信访工作重大事项或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三)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度。对重大信访事项,局领导按照“谁分管的业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包案,并做到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包稳定。 第四条 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科室科长(
3、主任)为信访事项承办责任人。凡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 本局办公室为局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调研和定期上报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做好信访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第六条 信访人的信件(包括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的信件等)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摘要,并根据信访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阅示。其中,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的信件和其他重要信访信件,直接送局长阅示
4、,并送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阅知。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将信访件转交有关科室、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或其他单位办理。 第七条 信访人来访(电)实行首问责任制。信访人来访(电)时,接受询问的本局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对待来访(电)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一)信访人来访反映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由所在科室受理承办。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说明,并负责引导来访人到有关科室。有关科室要予以受理承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承办科室应如实填写信访人来访登记表并报告局办公室,对能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做好
5、解释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信访人。(二)信访人来电反映信访事项的,首问责任人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来电登记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如不属本科室处理的,将电话记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按信访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信访人集体(5人及以上)来访时,承办科室应及时报告科室分管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在接访过程中,要随时注意观察来访人员的情绪,掌握动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局势失控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出现特殊和异常情况,应该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并联系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人来访时,需局领导接访的(包括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要求派局领导接访的),原则上由分管该项业务的局领导负责,
6、相关科室要派员协助接访。 第十条 局长接访日的接访工作,按相关工作方案办理。 第十一条 对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等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期限内办结,并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用书面等形式直接答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 本局承办科室答复信访人的内容,需经科室分管领导同意;答复信件批转机关、领导以及其他重要信访事项信访人的内容,须经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定。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要做好信访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每季度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进行一次检查,对迟迟不作处理(答复)的,发出催办通知催促其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务会报告。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该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局办公室,并将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事项,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