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黃厚誠律師 2013,債法總論,1,契 約,甲於A商場展架上見一電鍋商品標示原1000元特價599元,喜之,持往櫃台付費。詎櫃台人員刷碼後表示1000元,甲要求599元並表示有特價優惠,櫃台人員前往展架查看後將優惠標示取下,向甲表示優惠期間已過,忘了拿下,以刷碼為準,如甲不願以1000元購買,可轉買其他商品。問,甲打手機問你怎麼辦,你如何回答?,2,無權代理,案例一:試區別下列2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甲有A車,寄託乙處,乙擅以自己名義, 出售於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甲有A車,寄託乙處,乙擅以甲之名義, 出售於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3,無權代理,案例二:乙未經甲之授與代理權,以甲名義將甲所有
2、之土地出售於丙,訂立買賣契約。設於乙為代理行為時,甲業已死亡時,甲之繼承人得否承認乙與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4,表見代理,案例:甲委託乙出售A屋,授與代理權,並交付授權證書。委任契約終止後,乙仍提示授權書,以甲之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試問:丙得否向甲請求交付A屋,並移轉其所有權?丙得否撤回買賣契約?丙得否訴請乙依民法第110條規定負無權代理 責任?,5,6,7,無因管理,案例:【引王澤鑑債編總論(1)案例】甲見鄰近房屋失火,即持滅火器前往救助,身負重傷。試問:1.設甲之救火,徒勞無功時,能否成立無因管理?2.設該屋係乙所有,出租於丙,設定抵押權於丁,投火災 保險於戊
3、產物保險公司,並已出賣於庚時,對於何人成 立無因管理?3.設甲救火之目的,亦在於避免己屋遭受波及時,能否成 立無因管理?4.設救火者,係某市之消防隊員時,是否成立無因管理?5.設甲係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是否成立無因管 理?,8,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前段所規定者,係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後段所規定者,係管理之方法。,9,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構成要件有四: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為他人管理事務。未受委任,並無義務。,10,無因管理,一、管理事務凡任何適於為債之客體之一切事項均屬之,但
4、單純之不作為,則不包括在內。管理事務得為事實行為,例如救助溺水之人,收留迷途之幼童;亦得為法律行為,例如購買物品,出租房屋,招工修繕房屋。無因管理之成立重在管理事務本身,目的是否達成,與無因管理是否成立無關。,11,無因管理,二、管理他人事務客觀上依事務在法律上之權利歸屬,如修繕他人房屋。如客觀上無法判斷,則依管理人之主觀意思定之。,12,無因管理,三、為他人管理事務所謂為他人管理事務,係指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並欲使管理事務所生之利益歸於該他人(本人)而言。,13,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管理人誤他人之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者,係屬誤信管理,不成立無因管理。(不法管理)管理
5、人認識其所管理者,係他人事務,但係出於為自己之利益者,則屬不法管理,亦不成立無因管理。,1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成立,雖以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為要件,但管理人對於本人之為誰,並無認識之必要。,15,無因管理,同時為他人與自己兩者之利益管理,是否成立無因管理?通說係採肯定之見解,強調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可以併存,為他人管理事務兼具為自己利益,無礙於無因管理之成立。,16,無因管理,四、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民法第172條所謂未受委任,乃指契約上之義務之例示。所謂:並無義務,係指無法律上之義務而言。,17,無因管理,對於本人雖負有契約上義務,如明知超過範圍而為事務之管
6、理時,就超過部分仍可成立無因管理。,18,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本人,不必具備意思能力,故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成立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成立,不以管理人有行為能力為要件。,19,不當得利,要義: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有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且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之不當得利,係以給付之人為債權人,受領給付之人為債務人,而由為給付之人向受領給付之人請求返還利益。所謂給付係指有意識地,基於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之財產,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因而構成給付行為之當事人,此目的乃針對所存在或所約定之法律關係而為之。因此,不當得
7、利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給付者與受領給付者間,基於債之相對性,給付者不得對受領給付者以外之人請求返還利益。,20,21,22,侵權行為案例,甲於高速公路內車道遭乙車自後超速超車撞及,甲車失控至對向內車道遭丙大貨車超速撞毀,致甲身體受傷,車輛毀損。問甲可向何人行使何權利?,23,問題衍生:,丙該時駕駛C公司營業車運送貨物,法律關係為何 ? C公司需否負責?範圍為何?又甲可否主張C公 司與乙連帶負責?甲車為營業使用,請求範圍有何不同?丙可否對乙主張賠償?C公司可否對乙主張賠償?,24,相當因果關係說,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
8、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25,請求損害賠償程序:,回復原狀(213215)請求範圍(216、216-1)過失相抵(217),26,給付不能、遲延、不完全給付:,案例1:,27,給付不能、遲延、不完全給付:,案例1問題:甲、乙公司於101年12月27日訂約,乙公司向甲公司買帶慮式脫水機設備,約定102年3月20日前安裝交貨(相關約定見買賣合約書)。乙公司於102年2月4日由承辦人員以LINE簡訊通知已另外租賃,不買了,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顧問,如何幫甲公司維護法律上之利益?,28,給付不能、遲延、不完全給付:,案例一問題:乙公司於102年2月4日由承辦人員以LINE簡訊通知已另外租賃,不買了,你是甲公司的法律顧問,如何幫甲公司維護法律上之利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