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海市 海城区 民 办学 校 申报材料 为 规范 民办学校 办学行为,提高 海城区 民办 学校 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 的有关要求,在海城区 申报设立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及培训机构) 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 场地类 1、 租用场地须出具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2、自有场地则出具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3、如果是他人 房产无偿提供给 办学者办学,出具 产权 者产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产权者 无偿提供办学者办学用房的授
2、权书或声明书(须公证处公证)。 4、 租赁期限非学历教育不得低于一年,学历教育 初中不得 低于 3 年, 小学不得低于 6 年 。 5、校舍不得是临时建筑、未完工建筑、危房 、地下室 等不适于教育的用房,校舍周边不得有易 燃易爆物、 严重污染源(含污水、噪声、放射性物质、 臭气等 ) ,必要时须提供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6、 校舍楼房必须有双向楼梯。 7、 校舍须取得房产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 A级 证明材料。 8、 校舍须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9、 房产或场地属各类单位的要取得上级主管 部门同意办学的批文。 10、如果学校提供早餐、午餐、晚餐或开设有食堂,
3、则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如果学校开设有小卖部则应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11、寄宿制学校必须配备校医,校医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书。 二 、 文件类 1、 办学 请示(范本见附件 1) 内容包括举办者的基本情况介绍(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拟举办该校的原因和可行性论证,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情2 况介绍(学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办学场地、师资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配置 )、内部管理体制、办学资金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该文件应一式两份,举办者如果是个人则应在文件落款处签名并加压指模红印,如果是法人则在文件落款处用印。 2、
4、 学校 章程(范本见附件 2) 举办者根据自己具体情况对章程范本进行修改增减,并 在 学校 章程 的最后 “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处 由学校全体创办者亲自签名并压指模红印。 3、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含教学、教师、学生、安全、财务、德育等)。 4、北海市 海城区 民办 学校 申办登记表 ( 范本见附件 3) 5、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 资产 类 1、学校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
5、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的 ,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训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 人员类 1、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学历证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由身份证 上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 2、校长的 身份证 、 学历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校长上岗证、 (以上证件均须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由身份证上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 3、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 、教师聘用合同
6、 (复印件) 。 4、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 。会计和出纳 可以兼职但 必须分任。 3 北海市海城区教育局 2016 年 11 月 4 附件 1: 关于举办北海市 海城区 (学校字号)培训 中心的请示 北海市 海城区 教育局: 本人名叫 ,是 省 市人,身份证编号是,毕业于大学专业。本人曾先后在单位任职务, 在、方面有特长 。 拟举办该校的原因和可行性论证 。 拟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 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拟举办该校的原因和可行性论证,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情况介绍(学校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办学场地、师资配备
7、、教学设施设备配置)、内部管理体制、办学资金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请予以批准。 联系人:,联系电 话:(办公)、(住宅)、(手机),电子邮箱: .com。 附件: 1、学校章程 2、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含教学、教师、学生、安全、财务 、德育 等,字数不限,够用就行) 3、 北海市 海城区 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 4、租房合同及相关场地资料 5、办学资金证明材料 6、举办者及师资配置材料 7、其他增补材料 申 办 者: (用印或压指模) 申办日期:年月日 5 附件 2: 北海市 海城区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8、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 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 北海市 海城区西区 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 北海市 区 路 号)。 第四 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 五 条 学校 办学规模 : 计划招生 人、 教学班,计划招聘教职工 人。 第 六 条 学校 办学层次 :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 第 六 条 学校 办学形式 : 全日制、寄宿
9、制、联合办学等。 第 七 条 学校 举办者 : 第 八 条 学校 法定代表人 : 第 九 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 第 十 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 (二) 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 学制;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 五 ) 招生区域; ( 六 ) 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0、。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 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6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
11、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设 董(理)事长 1 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 名)。 第十三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
12、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
13、,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 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 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
14、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7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 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
15、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
16、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 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 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 )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
17、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 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
18、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8 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 )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分工、职责等;各种安全预案,含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意外伤害事
19、故、突发性疫病流行、交通安全事故等各种预案;常规安全管理制度,如晨检、巡逻、值班、门卫等) ( 七 ) 德育制度 ( 八 )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
20、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 备案。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9 学 校 董(理)事 会 一 览 表 姓名 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董 (理)事 会 成 员 简 历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董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 3: 北海市 海城区 民办教育机构申办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 记 号 登记日期 所属类别 北海市 海城区 教育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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