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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DOC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 , 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 所属 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全国学会是按 自然 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全国学会要 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的职责定位, 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

2、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 的中国梦 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全国学会 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 科技工作 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 、奉献 的精神,坚 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

3、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 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 促进学科发展, 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 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

4、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 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 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 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 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 第五条 登记成立全国学会时,申请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

5、登记成立的条件; (二) 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 自然 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 ( 三 )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四) 提交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五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 六 )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全国学会 发起者向中国科协提交申请 , 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登记 。 第七条 自 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6、机关 批准 登记 之日起六 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学会 章程,产生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及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成立学会党组织 。会议方案应于会员 (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已经成立的全国学会 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中国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到 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 第九条 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 (二)按照国家社会团

7、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一千名以上 ;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每年合法收入一般不低于 一百 万元 ; (六)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全国学会 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入会申请, 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 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

8、( 二 )获得中国科协的 有关资料; ( 三 )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 四 )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 ( 五 )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 履行 以下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中国科协领导; (三)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 三 节 脱离与退出 第十 三 条 全国学会脱离与中国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书记处 批准后脱离 。 第十四条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通过 , 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 经中国

9、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退出 。 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全国学会应向中国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 会员证、会徽 ; (五)中国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全国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中国科协、 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 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中国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五节 处

10、罚 第十九条 全国学会 存在 内部 治理 不规范 、活力不足 等问题 的 ,中国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 第二十条 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的, 将 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中国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 ;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 不良后果的,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协 业务主管 的全国学会,存在严重违法违纪 行为的,中国科协将提请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会

11、。 第二十二条 全国学会 受 处罚期间,不得申请中国科协资助 项目 。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 员 第 二十三 条 承认全国学会章程,符合全国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全国学会会员。 第 二十四 条 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 单位 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 二十 五 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 单位 会员。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

12、设立的 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 二十六 条 全国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 、外籍会员称号;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 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 科技工作者 ,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

13、、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 二十七 条 会员的权利: ( 一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 二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三 )参加学会的活动; ( 四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 五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 二 )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 四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五 )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

14、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国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三十条 全国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省级学会、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 三十一 条 全国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 三十二 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 三十三 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 缴 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 (常务理事 )候选人。 第 三十四 条 会员严重违

15、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或其委托的机构 决 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 三十五 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全国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和监事会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 、修改 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 三十六 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三分之二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涉及换届改选事项 的 会员(代表)大会 ,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 三十七 条 全国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 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 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中国科协相关 业务 部门批准后进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 两 个月,应向中国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中国科协书 记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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