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 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行 政 许 可 类 1 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的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 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收费科
3、 价格科 3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收费科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收费科 价格科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投诉电 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1008 室 - 4 -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行 政 许 可 类 2 城市热力、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 的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河南省定价目录豫 发改价调( 2015) 835 号 此项已并入第一项(
4、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的 许可)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 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价格科 3日 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
5、现场核查,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价格科 3日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价格科 3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价格科 3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价格科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投诉电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6、1008 室 - 5 -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行 政 许 可 类 3 粮食收购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 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策法规科 1日 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 违法实施罚款,违规取消经营者粮食收购许可证的 ;( 2) 违法实施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拒绝办理、不予答
7、复的或超过承诺期限办理的 ;( 4) 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制度,违法审批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造成较大影响的 ;( 5)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 6)在行政 执法 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政策法 规科 7日 3.决定责任: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政策法规科 7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政策法 规科 1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年审。 政策法
8、 规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政策法 规科 服务电话: 0373-8861577 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 投诉电话: 0373-8893369 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政策法规科 - 6 -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违法责任 行 政 许 可 类 4 不需要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审核、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
9、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 0.5 日 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 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10、.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 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 1 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11、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 0.5 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 1 日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工业发展科、农业经济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 0373-8886395 投诉机构:发改委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73-8886908 服务地点:长垣县人民路西段综合楼 8014 室 - 7 - 行政处罚类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 行 政 处 罚 类 1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12、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 12月 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九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 12 月 4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 号令)第九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
13、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14、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检查所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投诉电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1008 室 - 8 - 职权 类别 序
15、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 行 政 处 罚 类 2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29 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 12月 4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第 585号令)第五条、 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
16、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
17、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 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检查所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
18、: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投诉电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1008 室 - 9 -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 行 政 处 罚 类 3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29 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 12月 4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国务院第 585 号令)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19、;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
20、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21、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检查所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 查局 投诉电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1008 室 - 10 -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 行 政 处 罚 类 4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 年 12 月29 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 12月 4 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
22、)第六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
23、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 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
24、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检查所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投诉电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1008 室 - 11 -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 行 政 处 罚 类 5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 12月 29日公布,中华人民
25、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 12 月 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 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
26、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 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 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27、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检查所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投诉电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1008 室 - 12 - 职权 类别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 行 政 处 罚 类 6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
28、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 12 月 29 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 年 12 月 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5 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29、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30、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检查所 服务电话: 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投诉电话: 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 10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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