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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DOC

1、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

2、、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发生该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 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 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

3、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及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能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处置;或者病死的动物尸体重 100公斤以下的。

4、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未能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处置;或者病死的动物尸体重 100公斤以上 300 公斤以上。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病死的动物尸体重 300公斤以上;或者引发动物疫情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第七十六条

5、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中

6、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 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

7、以下罚款。 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属于染疫、检疫不合格、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补检,其中补检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按照本条处罚 4.1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使用转让、

8、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养殖和隔离畜类 200

9、0头以下、禽类 10000 羽以下;屠宰处理畜类1000头以下、禽类 5000羽以下;无害化处理畜类 100 头以下、禽类5000羽以下。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养殖和隔离畜类 2000头以上 5000 头以下、禽类 10000 羽以上50000 羽以下;屠宰畜类 1000 头以上 2000头以下、禽类 5000 羽以上 10000羽以下;无害化处理畜类 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禽类 5000羽以上 10000 羽以下。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

10、以处罚。 养殖和隔离畜类 5000头(只)以上、禽类50000 只(羽)以上;屠宰畜类 2000头以上、禽类 10000 羽以下;无害化处理畜类 200头以上,禽类 10000羽以上。 处六千元以上 一 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 三类 动物疫病 处 一 万元以上 四 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 二类 动物疫病、 引发 动物疫情等情形。 处 四 万元以上 六 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 一类 动物疫病、 引发 重大动物疫情等情形。 处 六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2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11、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种蛋的; 初次有同类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 三类 动物疫病 处 一 万元以上 四 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 二类 动物疫病、 引发 动物疫情等情形。 处 四 万元以上 六 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 一类 动物疫病、 引发 重大动物疫情等情形。 处 六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3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

12、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未发生疫病扩散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未发生过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导致疫病扩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13、 5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 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涉案 动物数量为:畜类100头以下,禽类 2000羽以下

14、,犬猫 1000 条以下;涉案动物产品重量为: 5 吨以下。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一千元罚款。 涉案动物数量为:畜类100头以上 200头以下,禽类 2000 羽以上 5000羽以下,犬猫 1000 条以上 2000 条以下;涉案动物产品重量为: 5吨以上 10吨以下。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 输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同类违法行为;或涉案动物数量为:畜类200头以上

15、 300头以下,禽类 5000羽以上 10000羽以下,犬猫 2000 条以上 3000 条以下;涉案动物产品重量为: 10吨以上 20吨以下。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涉案动物数量为:畜类 300 头以上,禽类 10000 羽以上,犬猫 3000 条以上;涉案动物产品重量为: 20 吨以上。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三千元罚

16、款。 6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五条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17、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1 不遵守有关控 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未能及时改正,未能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引发动物疫情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2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8、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涉及三类动物疫病;或不属于农业部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名录的其他动物疫病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涉及二类动物疫病。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涉案动物、动物产品涉及一类动物疫病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3 发布动物疫情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发布动物疫情后,能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动物疫情后,不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对国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动物疫情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对国内和国际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1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0、没有违法所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

21、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8.2 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22、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处两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重大动物疫情。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报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9.1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执业兽医 变更受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 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2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

24、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 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2.1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5、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尚未造成,但有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三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造成一、二类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警告,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9.2.2.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26、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 灭活动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两次同类违法行为。 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警告, 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10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7、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且以上行为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 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责令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如实提供与动物

28、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拒不改正,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 三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1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且拒不改正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29、。 责令改正,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2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 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0、究刑事责任。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13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两

31、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14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法定诊疗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给予警告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 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16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

32、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 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以 一千 元以下罚款。 17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

33、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执业兽医师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34、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 一千 元以下罚款。 18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 ;乡 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且未引发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两次以上同

35、类违法行为, 或 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 警告,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19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

36、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 裁量标准 证。 多次同 类违法行为或者 引发动物疫病传播的 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

37、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出 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2 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38、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3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能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处置。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未能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处置。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

39、为;或者引发动物疫情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4 对马属动物不申报登记,或者未经检疫擅自迁离饲养区域的 广东省从 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马属动物不申报登记,或者未经检疫擅自迁离饲养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马属动物 15匹以下。 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马属动物 15匹以上;或者引发动物疫情的。 处 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25 向无疫区输入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广东省从化马属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无疫区输入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迁出无疫区或者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向无疫区输入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 责令迁出无疫区或者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处 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向无疫区输入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 责令迁出无疫区或者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处 1万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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