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辅导,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目 录,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2、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税目包含建筑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业税率为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三、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
3、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对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的划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允许扣除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项目确定设备范围。2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方可在计
4、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帐,分项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3装饰劳务的营业额的确定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四、混合销售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5、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
6、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五、兼营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
7、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8、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政策,七、纳税地点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9、,建筑安装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3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二、纳税义务人境内所有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三、计税依据 建筑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四、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
10、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概念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建筑安装业房产税政策,建筑安装业房产税政策,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
11、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建筑安装业房产税政策,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江苏减除比例为30%。从价征收的税率为1.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
12、税依据。从租征收的税率为12%。,建筑安装业房产税政策,四、纳税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3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
13、号)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建筑安装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建筑安装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三、纳税人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 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的,实际使用人。3.土地使用权共有,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四、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1.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后再作调整。五、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
14、。,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二、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三、税目税率建筑安装业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目,合同双方各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其他税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凡“资金账
15、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每件按5元贴花。,建筑安装业印花税政策,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16、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8号),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7、,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四、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
18、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二、基本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
19、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在江苏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
20、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4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5江苏省地方
21、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6.关于修订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地税发2012 17号),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二、项目登记与清算,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代开时填制建筑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按月分项目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纳税申报,票据领用、代开,注销登记,外地来镇办税流程,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按月分项目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纳税,施工企业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外管证和项目报验登记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时填制建筑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项目最终清算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施工企业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户籍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外管证,报验登记,纳税申报,票据领用、代开,注销登记,外地施工办税流程,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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