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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超标粮食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浙江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市开展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等原粮中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粮食。第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负责落实超标粮食的管控及处理责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保障超标粮食污染风险监测的必要经费,对粮食质量安全实行有效监管。 对超标粮食的监测、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坚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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