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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及检验检测基础知识.ppt

1、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2013年1月16日颁布,目 录,一、总 则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三、考试方法与内容四、考试机构五、取证考试六、审批发证七、换证八、监督管理九、附则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

2、验工作。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总 则,各种检验人员级别、类别、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及其代号与检验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一、总 则,第四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程序,包括考试和审批发证。申请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包括考试申请人和证书申请人),应当先经考试(以下简称取证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

3、。检验人员证的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检验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第五条 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承担检验人员考试的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换证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换证审核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确定。,一、总 则,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考试工作。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

4、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八条 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一)掌握基本的检验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被检对象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检验技能,包括检验程序与方法、缺陷判别,正确使用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熟知检验工作中的安全与防护知识;(二)根据检验遵循的相关法规标准,依照规定的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工艺,填写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完成检验工作;(三)掌握检验所涉及的基本计算与分析能力;(四)了解被检对象主要的失效模式;(五)了解

5、被检对象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基本知识;(六)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知识;(七)熟知特种设备相关的法规标准。注1:本规则所表述的法规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标准(以下同)。,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九条 检验师除具备检验员的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以下能力:(一)准确理解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依照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审核检验方案与检验报告;(二)了解被检对象各种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够对常见设备的失效情况进行分析、处理;(三)具有较广泛的相关专业理论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四)了解相关检验方式、设备、工具等的特点与适

6、用性,并且合理选用;(五)具有对检验结果的综合判断、处置能力;(六)具有对检验员进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和考评能力;(七)具有事故分析能力。,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第十条 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三、考试方法及内容,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级别检验人员的取证考试的科目、方式见表1:各级

7、别检验人员考试科目、方式。,三、考试方法及内容,注2:(1)气瓶定期检验员只考科目B和科目C;(2)申请监督检验类别的检验员,需要考核科目D; (3)各科目的评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均为70分,规定的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4)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科同允许补考,考试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所规定的全部考试科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方可申请检验人员证。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目的考试大纲、考试细则及笔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内容和要求。,四、考试机构,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独立法人资质;(二)不得从事特种设

8、备生产、维护保养、经销和检验检测活动;(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考试条件;(四)具有健全的考试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的考场纪律规定及考评人员守则,并且有效实施;(五)能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关数据填报、信息发布与数据上传、下载。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月份,在网上公布本年度考试计划,以及相关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考试时间和考试项目等。,四、考试机构,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考试项目、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考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公

9、开、公正、公平、规范。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与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C)、考试试卷或者答题卡和机考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资料(电子或者纸质)存档, 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其组织的考前辅导。,五、取证考试,第十八条 取证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报考条件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第十九条 取证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报名期限内,通过网上报名,并且向考试机构提交如下报考资料:(一)申请表(1份,在网上填报后下载,贴上一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三)学历证明(毕业

10、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1份);(四)检验资历证明(已持有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 1份);(五)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1份) ;(六)专业培训经历证明(原件, 1份)。报名参加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资料;报名参加检验师取证考试的,应当提交前款(一)、(四)、(五)、(六)资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五、取证考试,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在收到报考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申请人报考资料的审查。对报考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考试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理由,以便申请人及时补正。对符合要求允许参加考试的申请人,考试机构

11、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考试通知。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参加考试的人员,并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名单、合格项目等有关信息。,六、审批发证,第二十二条 审批发证程序包括取证申请、受理和发证。第二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的30个工作作内,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由考试合格人员自行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本规则第十九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申请表必须经过考试机构签署意见);(二)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由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检验人员证时,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许可系统”规定的程序办理。

12、,六、审批发证,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委托的考试机构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七、换证,第二十五条 持有检验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并且未涉及本规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况,符合第二十七条审核换证要求,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要求向相应的换证审

13、核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六条 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人员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第二十七条 换证采取审核的方式,但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换证项目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未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二)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三)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的培训,其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40小时的。,七、换证,第二十八条 换证申请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进行网上报名,并日向换证审核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申请类别为审核换证, 1份);(二)换证项目的检验人员证(复印件, 1份);(三)身份证明(复印

14、件, 1份);(四)持证人员执业所在单位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中断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含6个月),并且在执业期间未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的书面证明,包括执业注册记录、相应的执业工作见证(间隔不超过6个月的在执业单位签署的检验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五)检验师换证还应按照规定每年在质检总局检验案例网上填报检验案例至少5例(应为主要编写人员); (六)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要求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或者提供参加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并且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的见证资料。,七、换证,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以相关项目的法规标准、检验案例、新技术和新知识为主。换证审核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以

15、前,公布本机构本年度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与课时,以及与培训内容所对应的培训组织机构名录。各培训组织机构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对完成规定课时的培训人员,由培训组织机构发给注明所接受的培训内容与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第三十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要求,未通过审核换证的人员,如果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可以在l年内参加同项目与级别的开卷笔试科目的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与级别的检验人员证;也可放弃原有级别的资格,直接申请领取同项目的低一级别的检验人员证。未通过审核换证的人员,其原检验人员证到期后,不能继续从事相应检

16、验工作。,七、换证,第三十一条 中断执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人员,以及在持证期间曾发生过失或者责任事故,并且已超过被处罚期的人员,应当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开卷笔试科目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原项目与级别的检验人员证。第三十二条 曾经持有检验人员证,在所持证书逾期8年内提出申请的人员,应当参加同级别与项目的开卷笔试科目取证考试,合格后重新申请检验人员证。第三十三条 换证审核机构应当在原检验人员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换证审批发证的申请。审批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六章进行。,八、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检验人员考试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第三十

17、五条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因审查失误或者把关不严,造成取证(或者换证)申请被发证机关退回达到10%,或者考试成绩评定、审查意见以及公布、通知或者受委托办理申请不及时,导致申请人证书过期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暂停其考试或者换证审核工作,并责令其整顿;对故意提交虚假资料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牛泄题、作弊等严重问题,应当根据情况停止其考试或者换证工作。,八、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中执业的,发证机关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被吊销检验人员证的人员,3年内不受理其任何项目的考试申

18、请。第三十八条 检验人员证遗失,由持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在20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书。,九、附则,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申请新的级别,增加新的类别及其项目,应当按照新的级别、新的类别及其项目进行取证考核。持有特种设备A类安全监察员证,以及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经历的人员,取证考试可以减免相关科目。第四十条 考试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3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第四十一条 检验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D)。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和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附件A,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附件B,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附件C,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附件D,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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