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追尾事故”,一、追尾事故的起因二、追尾事故的法律责任三、追尾事故的处理办法 四、追尾事故的预防,一、追尾事故的起因1、驾车时精神不集中(接打手机、车内人员打闹)2、与前车距离过近3、车内物品卡在刹车踏板下4、捡拾车内物品5、临近路口未减速6、着急赶路连续超车,1、驾车时精神不集中(接打手机、车内人员打闹),谨慎驾驶、出行平安,2、与前车距离过近,3、车内物品卡在刹车踏板下,4、捡拾车内物品,5、临近路口未减速,6、着急赶路连续超车,二、追尾事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安全法第七十
2、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
3、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
4、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五)一方
5、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快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的。,快处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
6、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一)追尾的;,三、追尾事故的处理办法,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2、车辆不能立即移开的,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高速公路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拨打122报警电话。,3、不要站在两车中间观看车辆损失情况或商量赔偿事宜。,4、车上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四、追尾事故的预防,1、清除车内的杂物、物品应固定放好,、与前车保持有效的安全车距、提前警示后车保持车距。,、注意力要集中、警惕前车的行驶状况。,、谨防疲劳驾驶,、避免强行并线、加塞。,、注意路口信号灯的变化、警惕前车急刹车。,谨慎驾驶、出入平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