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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涉企收费清单工作.DOC

1、 - 1 - 怀宁县 涉企收费清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告 2017 年 第 1 号 关于动态调整怀宁县县级涉企 收费清单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 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怀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怀政发【 2014】 27号) 要求,现对怀宁县县 级涉企收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一)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或停征 13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环保部门 1.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白蚁防治费 3.房屋转让手续费 - 2 - 农业部门 4.渔业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水利部门 5.河道采砂管理费(含

2、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市场监管 部门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9.计量收费 物价部门 10.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城管部门 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1.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2.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三、行政审 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调整情况 县 商务局 - 3 - 行政审批事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执收单位,改为:申

3、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四、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调整情况 县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项目名称调整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公告 附表: 怀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2017 年 10 月 30 日) 怀宁县 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2017 年 10 月 30 日 - 4 - 怀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 2017 年 10 月 30 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国务院令第 481 号 ); 省物价局、省

4、财政厅皖价费函 2011 217 号 诉讼案件当事 人 详 见 收费 依据文件 县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 财政专户 ;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5、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 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 6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5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 、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2)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3) 临

6、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4 2831 号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4 783 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 240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 2008 36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81575 号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3 72 号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 2017 77 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 见 收费 依据文件 县公安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 3 按

7、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 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

8、的 ;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 6 其他违反收 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6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 、国土资源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 20011061 号 , 市政府 宜政秘 2013 126 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 照 被破 坏土 地 每平 方米

9、6 至 9 元 县国土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范围 ;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 2 不实施管理

10、行为或者不提供 服务收费的 ;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 6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7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4 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 20011061 号 , 市政府 宜政秘 20

11、13 126 号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 平 方米 5至 10 元 县国土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 、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 6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8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 20011061 号 , 市政府 宜政秘 2013 126 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 用 一般 耕地的 6 9 元 /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 高 于上 述标准的 40%计征 县国土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4 执行收费统计 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

14、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 可证继续收费的 ;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 6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

15、责任。 - 9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6 不动产登记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679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 20161194 号 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 详 见 收费 依据文件 县国土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

16、年度收费情况 ;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 2 不 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 6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17、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10 -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 、环保部门 7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 31 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综 2003 38 号 ; 省政府令第 183 号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皖价费 2008 111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发改价格 2014 2008 号 、 省物价局、省财

18、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201582 号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皖价费 2015 168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 见 收费 依据文件 县环保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 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 2 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 3 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4 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 5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 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 2 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 3 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 2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 3 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 4 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 5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 6 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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