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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及刑事证据法则.ppt

1、1,演講者 吳義聰先生 簡歷,個人簡介姓名:吳義聰民國56年生出生地:台中縣現職: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原職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借調法務部辦事)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法律研究所碩士(民商法組)。經歷:99年起兼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97年第63屆司法節績優檢察官得獎人。95、96年任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副秘書長。91至95年國立聯合大學事業經營管理系兼任講師。84年司法官乙等特考及格、高等考試律師及格。87年8月司法官班36期結業,歷任苗栗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法務部檢察司調部辦事檢察官、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曾辦理肅貪、經濟犯罪及重大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婦幼

2、暨性侵害案件等專股,並歷練犯罪偵查、公訴蒞庭及刑事執行等不同職務。,科技人職場法律知識,主講人法務部檢察司 主任檢察官吳義聰,壹、法律知識是現代人必備工具,一、法令多如牛毛二、律師費用昂貴三、司法無公信,貳、現代人至少應認識之法律觀念,一、公、私法。民、刑、行政訴訟。二、三級三審、簡易案件。三、檢、審、辯 檢察官: -起訴 -不起訴-罪嫌不足、職權。 -緩起訴。,參、民事法之重要概念,(一)、契約自由原則。 (二)、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參、民事法之重要概念,(三)、情事變更原則。民

3、法第 227-2 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參、民事法之重要概念,(四)、消滅時效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民事法之重要概念,(四)、消滅時效 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

4、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肆、刑事法之重要概念,(一)、以故意為原則。 (二)、現行犯才可逮捕 24小時內要移送法院 (三)、令狀主義:傳、搜、拘、監聽。 搜索婦女應令女警為之,伍、競業禁止,問題:公司要求簽訂離職後三個月內不得從事類似業 務之契約,則違反時應賠償? 判斷:一、保護利益:雇主固有資訊、情報、知識、營業秘密須有保護必要。 二、該員之職務、地位有妨害雇主

5、權益可能如一般基層業務員無損害營業利益之可能,競業禁止將因妨 害就業自由,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三、限制就業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需不超過合理範疇。四、離職員工是否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員工對僱主客戶、情報有大量纂奪等惡意,則不值保護。,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X於期間任職於A公司,擔任主力產品PowerDVD(數位影音光碟播放軟體)之資深測試工程師。雙方於聘僱合約第五條約定離職後半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A產品研發、營業利益及業務相同或相似之工作、投資、兼職或其他與A利益衝突之行為。詎X離職3月即至A之全球最大競爭對手B公司任職,擔任技術支援經理,目前則任B之業務行銷部產品

6、經理。爰請求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四十四萬元;,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又A公司對PowerDVD之測試報告,具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X於任職B公司時,抄襲PowerDVD測試報告而製作WinDVD測試報告傳送予客戶爰基於著作權法第84條禁止X以重製、改作、編輯或以其他方法侵害A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賠償一百萬元及遲延利息。,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x辯稱:A公司未提供任何代償津貼,該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之就業對象、職業活動之範圍,逾合理範疇,應屬無效等,是否可採,茲析述於次:,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按勞委會89年

7、8月21日台勞資二字0036255號函認: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爭議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 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對勞 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 應有補償勞工 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 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A在影音播放軟體研發市場占有一席之地,有其提出市場滿意度調查報告可知A主張其與B公

8、司處於競爭狀態,應可確信,故其PowerDVD測試報告為營業行銷之隱密資料,如為競爭對手取得,將處於不公平競爭地位,該測試報告係屬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X在A任職時係測試工程師,可完全接觸測試報告,非處於較低職務較低之受僱本約期間限制僅為離職後半年內,自社會通念而觀,該期間應認無影響X轉業自由;A曾使第三人轉讓公司股票一萬股予X,有A提出X簽署之確認書可按,應認已予X代償利益,,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X雖再抗辯其薪資僅從二萬餘調至三萬六千元,薪資低微,且非公司主管,未掌握核心技術,前開代償津貼係獎勵其任職表現之無償配股,A配股時如何得謂係屬離職 後競業禁止約定之代償津貼云云,,

9、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惟X薪資 是否較低應以公司成立期間之長短、其他員工薪資與公司有無額外紅利來比較,A已給予一萬股股份,不論給與期間是何時,其係屬薪資外之給與,A原無給與義務,此給與對彌補X之損失,應有助益,尚難謂非代償利益; 再X擔任測試工程師,為A公司軟體研發測試,而軟體之開發測試等為A之主要營業項目,系爭測試報告外洩在市場上之可能影響應為X所知悉,其稱未掌握核心技術,尚不足採。,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是A恐其員工離職後洩漏其工商業上,製造技術秘密,乃於員工進入公司任職之初,要求書立切結書,約定於離職日起半年間不得從事與公司同類之廠商工作或提供資料,如有違反應

10、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競業禁止之限制既出於X之同意,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並不違背,亦未違反合理程度或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其約定應非無效(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上訴人之抗辯,即無可取。,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PowerDVD測試報告是著作權法之著作? 著作權需符合五要件:(1)獨立創作(又稱原始性)(2)創作性(又稱創意程度,或稱足以表示作者個性、獨特性)(3)須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客觀化之表達)(4)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著作(5)非被著作權法所排除保護之著作。,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著作權之要件 一、二可統

11、稱為原創性; 三即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四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第3條第1項),亦即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五是因為不具最低創作性、或基於公共政策考量,或僅為事實表達,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排除保護之標的。 此外,如果某種表達形式有限,此種著作亦不受保護(參酌高院87年度上更(一)字330號刑事判決)。,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茍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著作相同或極相似,因二

12、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參照) 故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物在表現作者之個性,其創作性程度之高低,須視著作物之內容而定。,伍、競業禁止高院91年勞上字27號,按照實務及通說之見解,認定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時,須審查二要件,即侵害人有無接觸受侵害之著作;侵害著作與原著作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 認定抄襲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相似。 主張他人著作係抄襲,作者應舉證證明該他人曾接觸被抄襲之著作(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判決參照)。,陸、離職及資遣,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13、。 二、對雇主、雇主家屬、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 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 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14、,柒、勞工保險,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3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 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 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 列疾病者,為 職業病。第 4 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 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 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捌、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 (民國 85 年 01 月 17 日公布 ) 第 2 條 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 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 一、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秘密性而具 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

15、保密 措施。 第 12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刑法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 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玖、智慧財產權(一)種類,1. 著作權及鄰接權。=人格權、財產權 2. 商標權。3. 產地標示。4. 工業設計。5. 專利。6.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7.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8.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智慧財產權 (二)、管理與保護,1.創作過程之紀錄保存:2.專利權及商標專用權之申請:1)可增加資產2)避

16、免他人取得權利而要求授權費3)作為交互授權之籌碼3.智慧財產權監視制度:,智慧財產權 (三)、所有權歸屬,專利法第 7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 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 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 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 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 、新型或新 式樣。,智慧財產權 (三)、所有權歸屬,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 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

17、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 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智慧財產權 (三)、所有權歸屬,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 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 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 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 用該著作。,智慧財產權 (三)、所有權歸屬,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7條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由其雇用人申請登記。但契約另有訂 定者,從其約定。出資聘人

18、完成之電路布局創作,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之受雇人或受聘人,本於其創作之事 實,享有姓名表示權。,拾、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法第24 除 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第41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 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 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網路犯罪(一)、種類,1、利用電腦網路實現

19、既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如利用網路傳遞色情資訊、利用網路從事賭博行為、侵害著作權、或販賣違禁物等;2、針對電腦網路所為之特有不當行為,如駭客入侵他人電腦或網站、散播電腦病毒影響他人正常使用電腦網路者。,網路犯罪目前常見之網路犯罪或不當行為:,(1)、任意讀取或移除他人電郵或網頁;(2)、非法侵入、讀取或攻擊他人電腦或資料庫;(3)、刺探他人密碼、蒐集或傳遞他人電子信箱;(4)、擅自使用他人電腦相關設備或身份以獲取服務;(5)、濫發垃圾郵件、植入或散播電腦病毒、妨礙他人存取資料之行為;(6)、侵害公共使用或金融、政府等機關電腦或網路之刑度,應否予以調整;(7)、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無義務防止侵害著作權、

20、誹謗等犯罪行為之發生。,網路犯罪 = 刑責,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犯罪 = 刑責,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犯罪 = 刑責,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犯罪 = 刑責,刑法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

21、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網路犯罪 = 刑責,刑法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內線交易:定義,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該項各款所列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若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即為內線交易。,內線交易:構成要件,圖示如下:,內線交易:構成要件,(1) 、行為主體:一、內部人: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政府或法人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持有該公

22、司之股份超過10%之股東。二、準內部人: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喪失前3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三、消息受領人:從前4款之人獲悉消息者。,內線交易:構成要件,(2)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 :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為使重大消息認定標準更明確,主管機關於95年5月30日公布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明訂19項重大消息範圍。,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主管機關所訂19項重大消息範圍: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

23、之投資計畫;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有標購、拍賣、重大違約交割、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買賣、限制買賣或終止買賣之情事或事由者等。,內線交易:構成要件,(3)、獲悉: 係指行為主體知悉公司重大消息。例如E公司於董事會通過公司停業之議案,董事甲先生因出席該次會議而獲悉該重大消息。,內線交易:構成要件,(4)、買賣時點: 前述董事甲先生於獲悉E公司重大消息後,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買入或賣出E公司股票。,內線交易:構成要件,(5)、買賣標的: 包括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如轉換公司債等。,內線交易法律責任,圖示如下:,結語,法律漏洞? 天理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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