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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预算评审中心.ppt

1、建设工程合同与法律,主讲人:谭敬慧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谭敬慧,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调解员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英国皇家建造师北京建工学院招标采购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房地产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建筑业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专家手机:13911870171邮箱:T,法学硕士工学硕士,2011ENR /建筑时报“中国承包商和工程设计企业双60强”及“最值得推荐的30家中国工程法律律师事务所(团队)”,2011中国承包商前10强,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6、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7、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8、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9、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2011最值得推荐30家工程法律律师事务所(团队)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荣膺2011最值得推 荐30家工程法律律师事务所第一名,主讲人:谭敬慧 13911870171,关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转包 关于劳务合同关于索赔关于停工关于质量责任关于结算,招标投标与建设工程法律问题,主讲人:谭敬慧 1391187017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什么是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

3、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4、、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主讲人:谭敬慧 1391187017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构成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整体。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2、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3、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新法优

6、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主讲人:谭敬慧 1391187017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三)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特点 1、属于经济法的分支,具有典型的市场管理法的特征 1)涉及行政主管机关多 2)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手段比较多 2、立法目的强调: 1)维护市场秩序(竞争秩序、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秩序) 2)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7、益,当事人各方正当权益 3、关注 1)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性质 2)法律利益、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尽管市场经济主要靠市场机制自我调整,但是出于对建设工程百年大计的要求,以及质量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在处理建设工程法律利益和法律价值的重大冲突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一般重于合同自由。,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调整对象不同:主体、资金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衔接:第2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的方式采购程序、采购活动监管,关于招标

8、投标与合同签订根据合同法的理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文件属于邀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合同即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

9、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强制招标范围: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

10、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问题:民营企业投资的酒店和住宅是否需要招标?民营企业招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民营企业或民营团体、机构都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得缩小必须招标规模的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立法法的限制?,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11、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

12、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下页),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问题:哪个部门有权宣布中标无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

13、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关键词: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询稿)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

14、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的区别:1、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政府采购法:有六种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

15、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

16、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

17、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链接: 2007年4月30日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1、对住房交易手续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部分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做出调整。2、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调整内容是,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设置收

18、费上限。,3、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调整为: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的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4、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附件规定执行。按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第十五

19、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关于标准文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7版标

20、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5月1日执行)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5月1日执行),关于合同标准文本,1、住建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号);2、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 110-8-2008))、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及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10】742号);3、铁道部制定了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

21、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试行)和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试行)、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试行)和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试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试行)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试行)(铁建设2008254号);,4、工信部制定了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工信部通2009194号);5、水利部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建管2009629号);6、民航

22、总局制定了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民航发201073号);7、国家能源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国能新能2010214号)等。,链接: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号令)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3、。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

24、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关键词:资格后审时间,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25、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6、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

27、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的延长1、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要求 (1)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

28、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提示:本条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上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形式及渠道。解读:投保保证的法律性质(见下页),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期间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覆盖或超出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担保范围问题: 1、投标保证金的限额,是否可以主张无效担保? 2、没收投标保证金,与违约金主张,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29、。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

30、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链接: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

31、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提示:1、如何界定“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2、与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的关系。,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32、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设定注册资本、注册地、股东身份等)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能否要求长城杯、鲁班奖等?见后页问题),(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

33、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合伙企业)(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链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链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

34、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提示:如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35、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关键词: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示:投标文件的撤回及其法律后果 (见下页),投标文件的撤回及其法律后果,投标文件的撤回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

36、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撤回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法律后果: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文件就是撤回要约,投标人不再受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约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还可以再次递交投标文件。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

37、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

38、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3)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链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见下页),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

39、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

40、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链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

41、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4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续上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链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

43、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44、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续上页: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

45、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

46、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链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7、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提示: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1、法律性质?2、不提交的法律责任?3、双倍返还有效否?(见下页),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关键词:实质性内容、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中标合同权利义务的能否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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