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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DOC

1、 1 江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 序号 违法行 为描述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2、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违法行为涉及从业人员人数 100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100 违法行为涉及从业人员人数 200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3、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涉及 从业人员 人数 200 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5、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2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3 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6、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 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

7、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有 10 人以下(含 10 人)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

8、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有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含 20 人)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 20 人

9、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10、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 10 人以下(含 10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从业人

11、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3 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

12、如实记录 20 人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没有任何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13、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有 3 个月以下(含 3 个月)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有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含 1 年)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14、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3.有 1 年以上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

15、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已制定预案但年度内组织演练少于 2 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已制定预案但年度内未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一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17、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有 3 名以下(含 3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

18、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 款; 2.有 3 名以上 6 名以下(含 6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3.有 6 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19、责任人员处一万五仟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0、劳动防护用品的 1.有 10 名以下(含 10 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2.有 10 名以上 20 名以下(含 20 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仟元以下的罚款; 3.有 20 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

22、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现场未发现明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现场发现 5 项以下(含 5 项)明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5 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前现场发现 5项

23、以上 10项以下(含10 项)明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前现场发现 10 项以上明显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

24、督促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 款规定义务

25、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1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10 个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2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 个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3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26、的罚款; 4.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3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1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

27、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1.有 10 个以下(含 10 个)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 10 个以上 20 个以下(含 20 个)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 20 个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28、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1.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有 10 个以下(含 10 个)劳动者未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

29、元以下的罚款; 2.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有 10 个以上 20 个以下(含 20 个)劳动者未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有 20 个以上劳动者未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30、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10 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31、罚款; 2.10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20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20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14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32、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1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0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

33、人数 2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20 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3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 30,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5 未按照

34、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

35、.违法行为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数量 5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5 违法行为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数量 15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15 违法行为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数量 3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

36、请有关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违法行为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数量 30,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8 16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37、,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违法行为涉及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数量 3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3 违法行为涉及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1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38、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10 违法行为涉及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2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违法行为涉及 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20,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7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39、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 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

40、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违法行为涉及作业岗位数量 1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0 违法行为涉及作业岗位数量 2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20 违法行为涉及作业岗位数量 30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41、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关闭; 4.违法行为涉及作业岗位数量 30,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8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42、节严重的,责令停1.有 10个以下(含 10个)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9 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

43、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有 10 个以上 15 个以下(含 15 个)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七万元以

44、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有 15 个以上 20 个以下(含 20 个)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有 20 个以上 25 个以下(含 25 个)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

45、理,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有 25 个以上 30 个以下(含 30 个)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6.有 30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二

46、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9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47、,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 2.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 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处十三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4.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20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

48、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 生产条件每 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超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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