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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审批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二、审批范围在莒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的社会组织或个人。3、 申请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四、申请材料(为必要材料为可容缺受理材料)1.筹设批准书(1份,纸质);2.筹设情况报告(1份,纸质);3.学校章程、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申请表(1份,纸质);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1份,纸质);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份,纸质)。注:以上材料涉及证件及合同的,窗口审核原件无误后复印,原件退回。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六、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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