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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宁乡县公共客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序号违 法 行 为处罚依据法 律 责 任违法行为阶次执 行 基 准1未经批准,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56条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运营秩序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吊销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第一次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警告,责令改正2停运1台,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3停运2台,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0元罚款4停运3台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非法运营的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57条第1款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两轮摩托车初次违法的罚款500元2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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