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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监2010121号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通 知局各科室,监察执法支队,检测检验中心: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二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局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相关执法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以下简称案件主办人),由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可根据主办案件的复杂和难易程度,确定不同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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