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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辽委办发201317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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