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42.25KB ,
资源ID:466002      下载积分:2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46600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云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云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doc

1、 - 1 - 附件 1 云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的财政监督,按照本条例执行 。 第三条 【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监督,按照行政

2、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实施财政监督 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 2 - 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财政监督人员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 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政府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

3、导,加强财政监督能力建设,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 、税务、金融 等有关部门的 沟通和协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 财政 部门 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 【信息技术运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权限 第九条 【财政 事项 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财政事项实施监督: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

4、算情况; - 3 - (二)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情况; (三)国库集中收付、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和管理情况; (四) 财政 预算、决算等 信息 公开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评估,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管理情况; (六)财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事项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会计监督事项。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

5、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 及执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绩效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对下列内容实施绩效监督: (一)财政政策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 (二 )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时效性、公平性; (三)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效益性; - 4 - (四)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绩效管理公开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措施】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调取、查阅、复制、备份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其他有

6、关资料; (二)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询问, 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对象的账户; (五)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 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纠正】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

7、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 责- 5 - 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追回有关款项。 第十四条 【纪律规定】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 (二)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 (三)不如实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将监督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无关的事项; (五)利用监督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私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财

8、政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监督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监督方式】财政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机制建设,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运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应当结合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业务工作,采取监控、调查、审查、督促、评价等方法,对财政监督事项进- 6 - 行事前审核、动态监控、跟踪问效。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业务流程实施日常监管,对财政运行中的偏差、错误进行预 警提示,依法纠正。 第十七条 【专项监督】对财政管理和运行中的重大财政政策落实、

9、重要预算收支项目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会计制度信息等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应当开展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主要通过财政检查的方式实施;对财政监督事项只需要进行核对、确认的,可以采取财政核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 被 监督对象确定】开展财政检查、核查,除特定事项外,应当随机选取被监督对象。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组成】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在实施检查的 3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数据、资料、实物存在灭失、

10、损坏等风险的,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检查前适当时间送达。 第二十条 【回避】 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直接 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对象有权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监督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监督人员是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本级人民- 7 - 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底稿】实施财政检查、核查时,检查组应当对检查、核查内容和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明材料由被监督对象签名或者盖章。被监督对象未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组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核查的内容和事项,编制 检查、核查工作底稿,由检查、核查人员和被监督对

11、象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意见。被监督对象应 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组对被监督对象提出的反馈意见应当逐一进行认定,并制作认定意见。反馈意见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的,检查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报告与审理】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检查组以外的人员对检查事项进行审理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二

12、十四条 【核查规定】开展财政核查,应当在实施核查的 3 个工作日 前,向被核查人送达财政核查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当就有关核查情况征求被核查人意见。核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 8 - 门应当形成核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核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送达被监督对象。对未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对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辩和听证】被监督对象对财政部门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第二十七条 【 决定执行

13、】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被监督对象应当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履行。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被监督对象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催办、公告等方式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对象的权利】财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督对象有权拒绝: (一)超越监督职权的; (二)未按照规定下达财政检查、核查通知书的; (三)检查人员少于两人的; (四)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违反财政监督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 9 - 第二十九条 【被监 督对象的职责】被监督对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管理和财

14、务会计管理工作,严格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厉行节约,严防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条 【被监督对象的义务】被监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签收财政检查、核查相关文书; (二)及时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四) 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财政监督人员、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问题报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及时整改】被监督对象应当按财政部门作出的处

15、理 、 处罚决定,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章立制】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结果- 10 - 运用管理制度,结合财政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被监督对象及其工作人员】被监督对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属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其他组织处 5 千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监督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