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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立法目的】2第二条【适用范围】3第三条【政府职责】3第四条【管理原则】3第五条【鼓励与奖励】3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职责3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3第七条【管理机构职责】3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3第九条【建设及参建单位单位职责】3第十条【管理人员职责】3第三章 城建档案收集范围3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3第十二条【地下管线档案】3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工程档案】3第十四条【部门业务档案】3第十五条【基础资料档案】3第十六条【历史档案和其他档案】3第四章 城建档案移交接收3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义务】3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3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移交】3第二十条【停建、缓建、部分竣工工程档案移交】3第二十一条【合并或者所有权或管理权变动的建设单位保管档案】3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3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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