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审核)项目编号3702830102201项目属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平度市自然资源局设定依据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