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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查报告模板.docx

1、 附件 2: 自查 报告 *公司 自查 报告 二一 八年 月 *公司 自查 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整改工作总体情况 第二部分 针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 中所列 问题的整改措施及结果 第三部分 公司具体 合规运营情况 1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 收到贵办下发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 ( 京整治办通第 *号 ) ,随即开展了规范整改工作。 截止 年 月 日,公司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业务运营实现全面合规。现将公司整改及合规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整改工作总体情况 汇报公司总体 整改工作机制

2、、 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概述合规情况、存量业务规模情况(与 2017 年 6 月对比)、存在的主要问题 等。 自查负责人姓名 职务 签字 总监及以上(下同) 第二部分 针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 中所列问题的整改措施及结果 针对下发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 中的违规问题,逐条汇报整改措施 、 整改结果 、 整改完成时间 。 自查负责人姓名 职务 签字 第三部分 公司具体 合规运营情况 ( 一 ) 基本情况 1.工商信息(名称 /曾用名(若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主要经营地 /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经营状态 /经营范围

3、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股东及持股比例、实缴资本(表格) /董监高人员情况【姓名及职务】(表格) 2 2.网站信息(所有平台名称 /网址 /备案号 /平台上线时间 /APP 名称(若有)(表格) 3.公司组织结构,各部门的设置、职责、主要负责人情况(图表 +文字) 4.关联信息 4.1 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机构情况(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主要经营地 /出资金额 /目前持股比 例 /主要往来业务(若有),表格) 4.2 公司对外投资机构情况(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主要经营地 /出资金额 /目前持股比例 /主要往来业务(若有),表格)

4、4.3 其他关联机构情况(关联关系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中的定义,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主要经营地 /关联关系类型 /主要往来业务(若有),表格) 4.4 所有目前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情况(机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端合作机构、宣传推广合作机构、担保方合作机构、资金存管合作机构、支付合作机构、电 子签名或电子认证合作机构、系统及信息的建设维护合作机构、催收合作机构、客户投诉合作机构等】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主要经营地 /合作期限 /主要合作内容 /上线时间(若有),表格,按类型排列) 4.5.分支机构情况(若有,若数

5、量过多,可另附表格)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直辖区填报至“区”,其他填报至市) 成立时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业务简介 合计: / / / / / 5.员工情况(总人数 /总公司人数 /分支机构人数 /年龄分布 /学历分布 /部门分布 /正式员工人数 /劳动派遣员工人数 /临时聘用员工人数 /签署劳动合同人数 /签署保密合同人数) 3 6.公司许可证照、资质等(若有) 7.公司成立以来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 自查负责人姓名 职务 签字 (二)运营情况及现行产品 1.运营总体情况 内容 项目 具体数据 总体 情

6、况 主营业务收入额 利润额 业务募集期限 投资人回报率 累计 借贷总额 ( 万 元) 累计借贷笔数(笔) 借贷余额(万元) 借贷笔数(笔) 累计 出借 人数量(人) 累计 借款 人数量(人) 当前出借人数量(人) 当前借款人数量(人) 平台注册用户数(人) 平台活跃用户数(人)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万元)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万元)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 关联关系借贷余额(万元) 关联关系借贷笔数(笔) 平均借款额度( 万 元) 平均借款期限(月) 平均投资额度( 万 元) 平均投资期限(月) 逾期情况 逾期金额(万元) 逾期笔数(笔) 逾

7、期率( %)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金额(万元) 4 逾期 90 天(不含)以上笔数(笔) 逾期率 代偿 情况 累计 代偿金额( 万 元) 累计 代偿笔数(笔) 代偿率( %) ( 相关说明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数据 统计截止期限为自查报告提交日上月月末 ) 2.现行所有产品 2.1 不同产品的运营模式 ( 资金端、资产端、风控措施、发标、满标、还款、担保方(若有)、支付机构、银行、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方、咨询评估方等,按业务发生的流程描述,图表 +文字) 2.2 不同产品的业务情况 序号 产品类型 产品借贷余额 占比(该产品借贷余额 /平台借贷余额) 借款人的各类

8、费用 借款人的综合资金成本(年化形式) 出借人的年化收益(年化形式) 累计代偿金额 累计代偿笔数 代偿率 自查负责人姓名 职务 签字 (三) 合规情况 1 序号 存在主要问题 项目号 问题涉及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自查结果 负责人签字 职务 一、违反禁止性规定 (一)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1 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一)等相关规定 2 持有(控制) 5%以上股份(表决

9、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融资 ,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二)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 3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第二十八等相关规定 4 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划转等情形。 5 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 (三)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

10、或承诺保本保息 6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 APP 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三)等相关规定 7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 APP 等对外宣传及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四)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8 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四)、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9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 (如线下门店、楼宇、

11、地铁 )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 10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 违规发放贷款 11 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五)等相关规定 (六)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 12 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对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六)等相关规定 13 向出借

12、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 3 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七)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14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名义进行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而非借贷合同。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七)等相关规定 15 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或者出借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

13、人逐一签订电子合同。 16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 券商资管产品等。 17 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其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 (八)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1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 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19 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构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 20 持有(控制) 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

14、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出借资金后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 4 21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22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 (九) 除相关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23 商品和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服务与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九)等相关规定 (十) 虚构、夸

15、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24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虚构(如虚构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等)。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十)等相关规定 25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夸大宣传、隐瞒瑕疵及风险(如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出借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与第三方机构的一般业务往来夸大为全面业务合作等)。 26 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27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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