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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人口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的组织等。第三条【基本原则】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第四条【政府与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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