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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各项建设按照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先规划后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法组织编制乡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农民建房必须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二)集约节约用地。农民建房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否则依法拆除。鼓励引导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及美丽乡村布点区域内进行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严控在一般农用地上建房,确需占用一般农用地建房的,必须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建房手续。(三)依法规范管理。县城乡规划(住建)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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