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所涵盖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资金和需要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第三条 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到县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财政收入资金的管理第五条 所有财政性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 税收收入资金的退库、减免应当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对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第三章 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