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公民信息系统注册查询用户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详细地址 申请单位工作职能及申请理由 签名(公章) 受理部门意见 政策法规部审核意见 公民信息 中心 主任意见 局领导 意见 公民信息 查询 服务协议 甲方: 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 湖南省 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乙方: 为促进公民信息社会化应用,有效地服务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向乙方提供 湖南省公民信息 资源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 甲方 向 乙方 提供其所有的“湖南省公民 信息 核查系统”中的 查询 服务 。 第二条:服务方式: 乙方凭甲
2、方 提供的信息查询 帐号和 登陆 密码 , 在甲方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民信息 在线 查询 。 第三条:信息内容: 具体信息服务内容由甲 乙双 方确定 ( 信息服务内容应符合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 。 第 四 条:服务费用 : 按次 /条收费,乙方每查询 1 次 /条公民信息,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 第五 条: 计费办法 : 乙方 核查 公民信息的条数以甲方统计的数据为准 , 乙方 如有异议或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查询记录予以证明 。 第 六 条: 支付方式: 1、 乙方应按照先付费后使用的方式预交服务费。乙方在
3、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 信息服务费用,即¥ 元,大写: 人民币 。 ( 甲方开户银 行: 长沙市商业 银行 湘银 支行 , 帐号: 800008043511023) 甲方收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费用一经交纳,甲方将不予退还。 2、 甲方根据乙方 核查 的公民信息数量逐次扣除乙方预付的服务费,当乙方的 预付费余额不足 100 元时,甲方通过系统自动提示乙方,或通过电话、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通过系统提示后,或在接到甲方的电话、传真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续费继续接受信息查询服务或终止查询服务,如乙方决定终止查询服务,应按本协议第十条方式向甲方发
4、送解除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即视为双方合同终止。乙方预付费余额按 _方式处理;如乙方同意续费继续接受信息查询服务则按 _ 方式处理。 3、 当乙方的预付费余额不足人民币 1 元时,甲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 履行 。 第 七 条: 服务开通时间: 甲 方 在收到乙方的信息服务费后 5 个工作日内 为乙方开通相应 的 服务 。 第 八 条: 权利义务 1、 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 的 信息的 全部 知识产权 均 由甲方拥有 。乙方对其从甲方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乙方指定的专人知 晓 , 并用于乙方工作职责所需, 不得向 核查 对象或任何第三人 (方) 泄漏。 2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服务提供给任何第三人(方) 使用,且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公民信息 查询 服务只能用于办理与 乙方工作职责 有关的业务 ,对公民信息的使用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民信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乙方应给与配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异常使用情况,可单方终止合同。 4、 甲方应 及时为乙方提供信息服务 , 尽最大努力保障 服务 的连续性。如遇信息中断,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使信息恢复正常。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信息中断,甲方应 以电话、传真、系统通知等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 5、若乙方急需相关查询信息但因甲方遇特殊情况如:停
6、电、系统故障、技术故障、通信故障、线路故障、网络阻塞等 等原因导致不能查询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帮助,甲方在能力范围内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服务 内容中的相关信息。 6、 甲方 所提供的公民信息 核查 服务,以甲方 的“湖南省公民 信息 核查系统”中的信息资料为限 , 甲方 所提供的信息仅供乙方办理业务作为参考,甲方对乙方使用其提供的信息所产生的不利结果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户名、登陆密码只允许乙方使用,乙方负责将密码保密 , 乙方不得将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密码和 包括数据信息在内的任何 机密资料泄露给 非授权乙方工作人员或任何 第三方 ,并 对其用户名和登陆密码 下所 发
7、生的一切 行为 承担责任。如登陆密码 泄露或遗失 ,乙方须立即 书面 通知甲方 ,并应 承担 由此造成的 损失 以及产生的 其 他 责任。 8、乙方 具有向检验对象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意向或其他正当理由时, 应取得 核查 对象的授权后 方可使用 “湖南省公民 信息 核查系统”进行公民信息核查,甲方系统在正常情况下默认乙方已获得 核查 对象授权 ;乙方具有对检验对象进行商帐催收等业务意向时,应向我方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 使用 “湖南省公民 信息 核查系统”进行公民信息核查 。 乙方如因未获得授权 或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而进行公民信息核查,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由乙方负责消
8、除,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乙方宣传其所开办的与公民 信息核查有关的所有业务时,其宣传资料和宣传内容须经甲方事先审查。未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不得宣传。 乙方擅自宣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0、乙方不得以 甲方或 甲方代理人 、 代理商的名义对外进行 包括 业务联系和宣传活动 在内的任何活动 。 11、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任何 业务、技术资料和本协议的内容。 12、乙方不得 进入 或试图进入甲方没有 对其开放的 任何 网站数据库 及删改上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信息,不 得 探测、测试或破坏本网站 、数据库 及其系统的安全性 , 不得 干扰本网站提供的
9、相关服务。 13、 乙方对 其从甲方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 其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十年期满之日止。乙方及其职员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并赔偿给由此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且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本协议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即解除 。 14、乙方如违反本条的其他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且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 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如因此造成甲方向被 核查 对象承担赔偿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或在甲方向被 核查 对象承担责任后,由 乙方全额补偿给甲方。 本协议自甲方的
10、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即解除 。 15、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解除或中止本协议的,如乙方预付查询费用尚未用完,甲方不退回未用完的费用。 第 九 条: 免责事由 1、因 不可抗力 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或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的要求等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台风、 水灾 、火灾 、雷击、雪灾以及 其 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 2、 甲方为改善服务质量,对服务器进行配置、维护,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而短时间中断服务 , 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 及时 通知乙方。 3、 因停电、系统故障、技术故障
11、、通信故障、线路故障、网络阻塞等 等原因导致甲方中断服务的, 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 侵入 、病毒等 等原因导致甲方中断服务的, 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5、因乙方自行 下载、储存、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 散布、 转载 、打印或发布 等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 十 条: 通知的送达 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的 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 、电子邮件 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发送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如以 电
12、子邮件 方式送达 , 在电子邮件发出二十四小时后,通知视为已送达 ; 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两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2、甲方确认其法定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185 号;传真收发机号码为:0731-8997778。 3、乙方确认其法定地址为: 传真收发机号码为: 第 十 一 条:争 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 十 二 条:附 则 1、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条款如有冲突,以新签订的为准。 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 盖章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 执贰 份 ,每 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4、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后,如乙方预付查询费用尚未用完,乙方可选择续签合同方式继续使用未用完的费用,或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甲方不退回 未用完的费用。 5、乙方或其代理人在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甲方: 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 乙方: ( 湖南省 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 ) 法定 代表 人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人 :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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