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本单位承诺: 对 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申 报 内 容 名称核准 名称预案 专名( 2 4 个汉字) 通名 (一般不超过 2 个汉字 ) 预案一 预案二 预案三 名称变更 原核准名称 原核准文号 拟变更名 称 专名( 2 4 个汉字) 通名 (一般不超过 2个汉字 ) 工 程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工程项目 位置范围 位置 建成区: 区(县) 街(路) 号 新建区: 区(县) 乡(镇) 村 东临 南临 西临 北临 建筑物(群) 使用性质 (功能 ) 商务办公 文化教育 休闲
2、旅游 居住 其他( ) 图幅号 建筑物(群) 主要技术指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数 层 高度 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栋数 栋 绿化率 % 规划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文号 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部门 文件名称 文号 1 2 3 4 5 6 许可决定 获取方式 申报单位自取 行政主管部门送达 送达地址 邮政 编码 送达单位 收件人 注: 本表由地名管理承办部门归档 注意事项详见背面 填写 注意事项 1、申 报 单位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申 报 单位 指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产权人。 建筑物属合作建设的,须由共有产权人同时申请。 委托代理人须持申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申报。为方便
3、进行工作联系,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应准确。申报单位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报 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2、 拟申报的建筑物 名称应与建筑物 (群) 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 ,并按照 北京市建筑物名称使用标准(试行)(市规发20051156 号)规定,正确填写建筑物名称的专名和通名。 专名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 , 在地名中具有指位作用 (如“长安街”的“长安”即为专名)。 通名 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
4、具有相同的意义 , 在地名中具有指类的作用 (如“长安街”的“街”即为通名)。 3、工程项 目基本情况中工程项目位置范围、建筑物(群)使用性质(功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规划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应填写准确。 4、许可决定的获取方式请自行选择。申请由地名主管部门送达的,送达地址、送达单位、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应准确无误。 5、申报材料 (文件、图纸等 )应符合地名主管部门公示的申报标准和示范文本要求,具体事项可登录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查询: 。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前请仔细阅读申报要 求,备齐文件材料。北京市建筑物名称核准申报表可按 A4 规格复印或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下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印制 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