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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的前奏.DOC

1、中國加入世貿的前奏 國際專家圓桌會議 中國入世後香港內地法律界交流的展望 200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 上海銀河賓館 香港特 別行政 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致辭全文 陳 良 孙 副 市 長 , 萬 鄂 湘 副 院 長 , 張 玉 卿 司 長 , 汪 堯 田 教授 , 王 貴 國教 授 ,各 位 嘉賓 : 非 常 高 興 能 來 到 上 海 參 加 由 上 海 與 香 港 的 世 界 貿易 組 織 研 究 中 心 聯 合 主 辦 的 圓 桌 會 議 , 與 國 際 專 家 探 討 一個 對 兩 地 都 有 長 遠 影 響 的 題 目 。 去 年 八 月 在 香 港 與 汪 教 授見 了

2、面 , 今 次 再 有 機 會 向 他 討 教 , 實 在 非 常 難 得 。 每 一 次來 上 海 , 都 感 到 上 海 正 在 不 斷 地 創 新 、 前 進 和 充 滿 活 力 。我 們 香 港 人 也 應 以 此 作 為 榜 樣 , 如 徐 匡 迪 市 長 說 : 希 望 上海 和 香 港 能雙 翼 齊高 。 2. 剛 才 萬 副 院 長 演 講 非 常 精 彩 , 使 我 對 國 家 加 入WTO 以 後 符 合國 際 司法 水 帄充 滿 信心 。 3. 今 天 我 準 備 向 在 座 各 專 家 報 告 香 港 法 律 界 在 國 家入 世 後 , 怎 樣 面 對 機 遇 和 挑

3、 戰 和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法 律 界 的交 流 情 況 。 (I) 關 稅 與 貿易 總 協定 ( GATT) 和 世界 貿 易組 織 ( WTO) 4. 1946 年 2 月, 聯 合國 理 事會 通 過召 開 “貿 易 與就憲 章 。 世 貿 的 基 本 精 神 , 在 其 “ 成 立 協 議 ” 的 序 言 中 , 有清 晰 的 說 明: - - 2 - “ 發 展 貿 易 和 經 濟 關 係 方 面 應 當 按 照 提 高 生活 水 帄 , 保 證 充 份 就 業 和 大 幅 度 穩 步 提 高 實 際 收入和有效需求 .世 界 資 源 的 充 份 利 用 根 據 互 讓

4、和 互 利 的 安排 , 達 到 切 實 降 低 關 稅 和 其 他 貿 易 壁 壘 , 並 在 國際 貿 易 關 係上 消 除歧 視 性待 遇 ” 5. 在 憲 章 的 起 草 過 程 中 , 參 與 國 亦 擬 備 了 一 份 與 關稅 事 宜 有 關 的 總 協 定 , 以 作 為 該 憲 章 的 一 份 附 屬 文 件 。 不料 後 來 該組 織 未能 順 利成 立 ,包 括 英 、美 在 內的 23 個國家只 同 意 簽 署 該 份 總 協 定 , 這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所 知 的 “ 關 稅 與貿 易 總 協 定( GATT)”。 6. 總 協 定 自 1948 年 生 效

5、以 來 , 奠 定 了 多 邊 最 惠 國待 遇 和 削 減 關 稅 的 基 礎 , 在 取 消 貿 易 壁 壘 、 擴 大 使 用 世 界神 , 各 成 員 國 在 烏 拉 圭 回 合 的 談 判 中 , 同 意 成 立 一 個 有 國際 法 人 資格 的 永久 性 貿易 組 織。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世界貿 易 組 織 ( WTO) ,正 式 成立 。 (II) 中 國 入世 的 過程 7. 中國是關稅貿易總協定的創會成員,但於 1950年 退 會 。到 了 1984 年 , 中 國 以觀 察 員身 分 重新 參 與總 協 定的 活 動 , 並 於 1986 年 遞 交 申

6、請 要 求 恢 復 其 成 員 資 格 。 在1995 年,總協定的地位被世貿所取代,中國便改為申請成為 世 貿 成 員 。 經 過 了 多 年 峰 迴 路 轉 的 談 判 , 中 國 終 於 在1999 年 11 月 與 美 國達 成 支持 中 國入 世 的協 議 。在 2000 年11 月,中國又與歐盟簽署類似的協議,中國入世,指日可待。 (III) 中 國 加 入 世 貿對 香 港經 濟 的影 響 8. 現 在 , 讓 我 講 述 中 國 入 世 後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機 遇 和衝擊。 - 3 - 9. 根 據 政 府 經 濟 顧 問 的 評 估 , 香 港 的 經 濟 會 因 中

7、 國2010 年,香港與內地有關的出口將增加 15%(帄均每年 1.3 個百分點 ) , 而本 地 生產 總 值則 增 加 5.5%(帄均每年 0.5 個百分點)。 (IV) 中 國 加 入 世貿 對 香港 服 務業 的 影 響 10. 在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的 談 判 過 程 中 , 與 美 國 分 歧 最 大的 是 進 入 服 務 業 市 場 問 題 。 服 務 業 包 括 電 訊 業 、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等 等 。 在 專 業 服 務 方 面 , 中 國 現 在 嚴 格 限 制 外 國 律師 行 及 會 計 師 行 在 內 地 開 設 辦 事 處 。 按 照 中 美 就

8、中 國 加 入世 貿 達 成 的 協 議 , 中 國 在 多 個 專 業 範 疇 作 出 廣 泛 承 諾 , 包括 法 律 、 會 計 、 稅 務 、 管 理 顧 問 、 建 築 、 工 程 、 城 市 規劃 、 醫 療 及 牙 科 , 以 及 電 腦 和 有 關 服 務 。 中 國 會 容 許 外 資持 股 過 半 數 , 但 不 包 括 有 關 中 國 法 律 的 執 業 。 外 國 律 師 事務 所 將 獲 准 與 中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就 法 律 事 務 簽 訂 合 約 , 維 持後 , 只 准 在 中 國 設 立 一 家 辦 事 處 的 規 定 會 於 一 年 內 撤 消 ,外

9、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開 設 辦 事 處 不 會 受 到 地 域 及 數 目 上的 限 制 。 11. 中 國 與 歐 盟 就 法 律 服 務 方 面 達 成 的 雙 邊 協 議 , 也有 作 出 類 似的 承 諾。 12. 香 港 在 服 務 行 業 方 面 佔 據 優 勢 , 內 地 開 放 龐 大 的服 務 市 場 可 以 為 我 們 帶 來 不 少 益 處 。 內 地 市 場 開 放 後 將 會締 造 更 多 商 貿 和 服 務 良 機 。 基 於 種 種 有 利 因 素 , 包 括 香 港鄰 近 內 地 市 場 、 在 內 地 營 商 多 年 對 內 地 市 場 累

10、積 了 深 厚 的認 識 和 經 驗 、 兩 地 在 歷 史 、 語 言 和 文 化 上 有 緊 密 的 聯 繫 、香 港 提 供 世 界 級 商 業 金 融 和 法 律 服 務 , 加 上 具 備 優 良 的 基本 設 施 , 預 料 香 港 會 因 為 內 地 開 放 更 多 行 業 包 括 法 律 服務 業 給 外商 參 與, 而 得以 直 接參 與 內 地的 經 濟發 展 。 13. 中 國 現 正 草 擬 有 關 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新 規 定 , 雖- 4 - 開 放 的 辦 法可 有 幾方 面 : (i) 批 准 開 設 外 國 和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規

11、 定 可 以 更 加開 放 、 更 具 透 明 度 、 更 合 理 和 更 客 觀 , 以 便 外 地律 師 事 務 所 計 劃 在 內 地 開 設 辦 事 處 前 , 能 夠 清 楚評 估 本 身 的情 況 ; (ii) 放 寬 經 營 這 些 外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規 定 , 容 許 內 地與 外 地 律 師 行 聯 營 , 或 聘 請 中 國 律 師 , 使 客 戶 能夠 在 一 家 律師 事 務所 得 到兩 地 的法 律 服 務; (iii) 放 寬 外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只 可 設 立 一 家 辦 事 處 的 規定 , 容 許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多 個

12、城 市 設 立 辦 事處 , 更 加 有利 他 們為 客 戶提 供 法律 服 務 ; (iv)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參 加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 考 取 內 地 律 師資 格 。 不 少 香 港 人 都 希 望 參 加 這 個 考 試 , 令 本 港精 通 內 地 法律 的 專才 快 速增 加 ; (v) 有 建 議 香 港 律 師 可 在 內 地 註 冊 為 香 港 法 律 師 , 然後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 專 責 處 理 香 港 法 律 事務 ; 累 積 數年 經 驗後 , 更可 獲 准成 為 合 夥人 。 這 些 建 議 ,都 是 香港 法 律專 業 所

13、樂 意 接 受的 。 (V) 機 遇 和 挑戰 14. 國 家 加 入 世 貿 後 , 和 內 地 律 師 業 一 樣 , 香 港 法 律服 務 的 發 展既 有 機遇 也 面臨 挑 戰。 15. 加 入 世 貿 有 利 於 國 家 經 濟 的 改 革 和 發 展 , 律 師 業作 為 經 濟 發 展 保 駕 護 航 的 職 業 , 定 必 受 到 有 利 的 沖 擊 , 面臨 難 得 的 歷史 機 遇 1: 1參見段正坤主編:“ WTO 對中國律師業的影響”,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 年 3 月第 1 版,第67-70 頁。 - 5 - (i) 加 入 世 貿 後 將 為 內 地 律 師

14、 業 的 發 展 營 造 一 個 全 新的 國 際 執 業 環 境 ; “ 經 濟 要 發 展 , 律 師 必 先 行 ”將 成 為 國 際 經 濟 生 活 中 市 場 主 體 進 行 經 濟 往 來 的必 備 條 件 ; (ii) 加 入 世 貿 後 , 將 促 進 “ 依 法 治 國 , 建 設 社 會 主 義法 治 國 家 ” 基 本 方 略 的 加 速 實 施 , “ 法 治 ” 精 神將 滲 透 到 社 會 生 活 乃 至 國 際 經 濟 活 動 各 方 面 , 律師 介 入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的 程 度 越 深 入 , 發 揮 的 作 用就 會 越 大 ; (iii) 加 入

15、 世 貿 後 還 將 中 國 的 立 法 、 執 法 、 司 法 體 系 產體 系 各 項 制度 的 不斷 健 全, 而 得到 不 斷 的改 善 2。 16. 以 上 的 分 析 , 對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業 就 國 家 入 世 後 所應 取 的 態 度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影 響 。 香 港 的 律 師 對 內 地 法 律 服務 業 開 放 市 場 後 所 帶 來 的 契 機 非 常 重 視 , 這 一 點 是 毫 無 疑業 服 務 , 尤 其 是 在 民 事 和 商 事 法 律 方 面 包 括 知 識 產 權法 。 香 港 的 律 師 亦 應 在 其 他 方 面 , 縱 使 回

16、報 率 相 對 地 不高 , 提 供 服 務 , 包 括 行 政 法 、 立 法 和 法 制 建 設 、 律 師 業 管理 、 執 業 方 式 等 , 在 世 貿 的 範 疇 下 , 為 強 化 國 家 法 律 制度 、 司 法 制 度 和 律 師 專 業 制 度 的 現 代 化 建 設 創 造 有 利 條件。 17. 國 家 加 入 世 貿 後 , 除 了 為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業 帶 來 契機 , 亦 同 樣 使 香 港 的 律 師 面 臨 挑 戰 ; 這 些 挑 戰 主 要 是 由 競爭 所 產 生 的: (i) 香 港 律 師 行業 面 臨的 問 題 多 年 以 來 , 香 港

17、律 師 行 業 過 分 倚 靠 房 地 產 的 發展 , 因 而忽 略 其他 業 務的 開 展。 80 年 代 開 始 ,証國 律 師 行 來 港 開 展 業 務 , 以 跨 國 服 務 贏 得 當 事 人2參見賈午光、何敏:“中國入世后,律師 業面臨的機遇、挑戰與對策”一文。 - 6 - 的 信 任 , 加 上 定 額 收 費 被 淘 汰 , 金 融 風 暴 更 使 中小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遇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衝 擊 , 行 業 士 氣低 落 , 自 身改 造 的要 求 ,迫 在 眉睫 ; (ii) “ 中 介 人 ”角 色 轉型 , 擴大 法 律服 務 空 間 多 年 來 ,

18、 香 港 律 師 在 內 地 與 外 地 法 律 服 務 提 供 擔當 “ 中 介 人 ” 的 角 色 。 在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 香 港 律師 把 他 們 的 商 業 經 驗 帶 入 內 地 。 初 期 內 地 當 事 人要 求 較 低 , 只 要 資 金 到 位 , 文 件 內 容 條 款 , 不 大色 實 際 上 亦 發 生 轉 變 。 外 國 律 師 行 進 入 內 地 提 供直 接 的 法 律 服 務 , 香 港 律 師 的 “ 中 介 人 ” 角 色 受到 衝 擊 。 香 港 律 師 必 頇 把 這 個 角 色 轉 型 , 提 高 自身 法 律 服 務 的 領 導 地 位

19、, 加 強 增 值 服 務 , 拓 展 新的 法 律 服 務範 疇 ,加 強 競爭 力 ; (iii) 專 業 素 質 的提 升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的 開 放 , 不 應 由 強 勢 律 師 行 壟斷 。 在 強 烈 的 競 爭 環 境 下 , 香 港 律 師 必 頇 不 斷 提高 專 業 素 質 , 這 不 單 是 一 個 硬 件 的 問 題 , 也 是 一個 軟 件 的 問 題 。 有 一 種 感 覺 是 跨 國 律 師 行 的 質 素往 往 較 香 港 本 地 較 細 規 模 的 律 師 行 為 高 。 香 港 的中 、 小 型 律 師 行 如 要 衝 破 這 個 框 架

20、, 必 頇 提 升 水帄 , 能 夠 提 供 具 國 際 水 準 的 專 業 服 務 , 同 時 在 收費 上 與 跨 國律 師 行相 比 具有 競 爭力 ; (iv) 深 入 了 解 國家 、 國情 和 國法 若 要 到 內 地 開 設 辨 事 所 或 執 業 , 香 港 律 師 必 頇 認識 國 家 , 了 解 國 情 和 掌 握 國 家 法 律 。 儘 管 有 些 律師 不 準 備 考 取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 但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所 , 需 要 接 觸 內 地 律 師 和 當 事 人 , 在 溝 通 方面 , 香 港 的 律 師 若 只 談 香 港 法 律 , 對 內

21、地 情 況 未能 掌 握 , 無 疑 在 合 作 解 決 問 題 上 製 造 一 定 程 度 的障 礙 。 事 實 上 , 現 時 許 多 內 地 執 業 律 師 對 香 港 的情 況 和 法 律已 有 很深 入 的了 解 ; - 7 - (v) 利 用 優 勢 香 港 律 師 比 外 國 律 師 進 入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所 佔 的 優勢 , 是 同 一 國 民 , 同 一 語 文 ; 加 上 以 上 所 說 提 升水 帄 的 互 動 , 對 國 家 、 國 情 和 國 法 的 了 解 , 比 起外 國 律 師 行 更 有 條 件 , 問 題 是 : 如 何 充 分 利 用 機會; (

22、vi) 學 好 中 文 ,說 好 普通 語 香 港 回 歸 前 的 一 般 教 育 以 英 語 為 主 。 此 外 , 現 時香 港 的 法 律 教 育 也 以 英 語 為 主 ( 雖 然 法 庭 上 使 用中 文 的 機 會 漸 多 ) , 以 及 許 多 律 師 是 在 英 語 系 的國 家 接 受 教 育 或 訓 練 。 但 是 若 要 進 入 內 地 法 律 服務 市 場 , 單 靠 英 語 看 來 還 是 不 行 。 單 說 粵 語 總 是不 能 走 出 廣 東 以 外 ,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仍 需 努 力 , 學好 中 文 , 說好 普 通話 ; (vii) 加 強 溝 通

23、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法 律 界 團 體 必 頇 加 強 和 內 地 溝通 , 瞭 解 內 地 將 會 作 出 的 政 策 調 整 , 準 備 加 入 世貿 後 , 早 日 作 出 安 排 , 這 樣 才 可 提 高 抗 衡 其 他 外資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競 爭 力 。 一 方 面 應 該 提 高 本 身 的競 爭 力 , 另 一 方 面 協 助 內 地 改 善 其 相 對 其 他 外 資律 師 事 務 所 的 競 爭 力 , 達 致 香 港 與 內 地 雙 贏 的 局面; (viii)把握先機 香 港 律 師 應 該 採 取 積 極 及 主 動 的 態 度 , 了 解 客 戶的

24、 需 要 及 業 務 發 展 意 向 , 爭 取 打 入 內 地 法 律 服 務市 場 的 機 會 和 優 勢 。 再 者 , 律 師 應 該 對 內 地 法 律服 務 市 場 潛 力 作 出 徹 底 及 深 入 的 評 估 。 在 評 估 過程 中 , 並 考 慮 在 內 地 哪 些 城 市 作 根 據 地 , 才 充 分取 得 戰 略 上的 優 勢。 在 這 個 專 家 圓 卓 會 議 , 我 希 望 能 夠 多 了 解 內 地 同 業 對 入 世的 看 法 , 他們 踫 到的 問 題, 和 對入 世 作 出的 準 備。 - 8 - (VI) 近 年 兩 地 法律 工 作關 係 的進 展

25、(1) 內 地 和 香港 律 師交 替 執業 的 現 行規 定 18. 法 律 事 務 也 急 劇 增 多 , 所 需 的 法 律 服 務 亦 不 斷 上 升 , 兩 地的 執 業 律 師 如 何 應 付 這 種 需 求 , 是 政 府 、 市 民 和 法 律 界 都關 注 的 問 題。 19. 根 據 香 港法 例 第 159 章 法律 執 業者 條 例 海外 律 師 ( 認 許 資 格 ) 規 則 , 內 地 的 執 業 律 師 , 具 備 不 少於 5 年 執 業 經驗 或 相 等 的 認 可學 歷 和 經 驗 , 並 通過 香 港 律師 會 舉 辦 的 “ 海 外 律 師 資 格 考

26、試 ” , 可 申 請 在 香 港 執 業 ,成為香港的執業律師。至今年 5 月 初 為 止 , 透 過這 途 徑 獲取在香港執業的“海外律師”有 567 名 , 其 中 兩名 為 內 地律師。 20. 此 外 , 和 其 他 法 轄 區 的 律 師 一 樣 , 根 據 法 律 執業 者 條 例 外 地 律 師 註 冊 規 則 , 內 地 律 師 可 向 香 港 律師 會 註 冊 為 “ 外 地 律 師 ” , 但 他 們 只 可 就 內 地 法 律 或 第 三個 法 律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提 供 服 務 , 不 可 就 香 港 法 律 提 供服務 , 也 不 可 僱 用 香 港 執 業

27、 律 師 或 與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合 夥 提 供法律服務。按香港律師會的數字顯示,直至今年 5 月初註冊為“外地律師”的人數為 740 名 , 其中 48 名為內地律師。除外香港律師行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39C 條,經 律 師 公 會 批 准 , 與 一 間 或 多 間 外 地 律 師 行 註 冊 為 聯 營 組織 , 它 們 可 分 擔 或 分 享 費 用 、 利 潤 、 處 所 、 管 理 或 僱 員 。這 類 聯 營 組織 只 有 6 家。 21. 以 上 是 內 地 律 師 在 香 港 從 事 法 律 服 務 的 情 況 。 香港 律 師 在 內地 從 事法 律 服務 的 情

28、況 並 不 完全 相 同。 22. 根 據 關 於 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辦 事處 暫 行 規 定 , 香 港 律 師 可 經 司 法 部 批 准 , 國 家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局 登 記 註 冊 ,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 所 , 但 處 理 的 業 務 範 圍限 於 就 香 港 的 法 律 和 有 關 國 際 商 事 法 和 國 際 慣 例 , 提 供 法律 意 見 。 此 外 , 香 港 律 師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 所 及 其 成 員 不 可- 9 - 代 理 內 地 法 律 事 務 或 向 當 事 人 解 釋 內 地 法 律 , 也 不

29、 可 聘 用內 地 律 師 , 這 些 規 定 和 香 港 登 記 為 “ 外 地 律 師 ” 的 限 制 大致 上 是 一 樣的 。 23. 不 同 的 地 方 , 在 於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現 時 仍 未 能 透 過類 似 香 港 的 “ 海 外 律 師 資 格 考 試 ” 的 機 制 , 申 請 在 內 地 執業 。 成 為 內 地 律 師 。 我 們 注 意 到 年 前 有 十 多 名 香 港 律 師 通過 “ 律 師 資 格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 但 至 今 仍 未 能 申 請 在 內 地執 業 , 我 們 明 白 到 國 家 的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律 師 制

30、度 正 在 強化 , 為 了 加 入 世 貿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服 務 管 理 作 好 準 備 , 現 正草 擬 有 關 細 則 , 相 信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 香 港 律 師 和 外 國 律 師可 透 過 一 項 合 乎 世 貿 標 準 的 機 制 , 獲 取 認 可 的 資 格 , 在 內地 和 其 他 法 轄 區 的 律 師 一 樣 , 成 為 執 業 律 師 , 提 供 專 業 法律 服 務 。 (2) 相 互 訪 問 和交 流 24. 為 了 加 深 兩 地 從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官 員 和 專 業 人 仕 對“ 兩 個 制 度 ”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香

31、 港 律 政 司 和 內 地 公 、 檢 、法 、 司 和 有 關 機 構 、 法 律 事 業 團 體 積 極 進 行 互 訪 和 交 流 。1997 年 以 來 ,我 們 每年 有 29 35 次 互 訪 ,這 些 溝通 、 懇切 的 交 流 , 對 兩 地 官 員 和 專 業 人 仕 認 識 兩 地 法 制 的 異 同 ,和 兩 地 法 制 的 建 設 和 改 善 , 有 莫 大 的 裨 益 , 我 們 在 國 家 入世 後 , 應 繼續 加 強互 訪 和交 流 ,向 前 邁 進。 (3) 內 地 公 營 機構 法 律工 作 人員 深 化認 識 普 通法 計 劃 25. 除 了 互 訪 交

32、 流 外 , 回 歸 後 特 區 政 府 已 舉 辦 了 兩 期“ 內 地 公 營 機 構 法 律 工 作 人 員 深 化 認 識 普 通 法 計 劃 ” 目的 是 從 實 務 中 加 深 內 地 官 員 對 香 港 普 通 法 及 法 律 制 度 運 作的了解。此項計劃每期為期 1 年,分兩部份完成。第一部份安排參加者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進修一個為期 9 個月的普 通 法 及 香 港 法 律 文 憑 課 程 。 第 二 部 份 則 安 排 參 加 者 到 律政 司 或 特 區 其 他 法 律 部 門 , 如 法 律 援 助 署 參 予 實 務 工作,為期 3 個月 。 計 劃 的 對 象包 括

33、 內 地 公 、 檢 、法 、 司 和其 他 有 關 法 律 工 作 的 公 營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 每 期 人 數 約12-15 人 。 將於 今 年 9 月開 始 的第 3 期 計 劃的 準 備工 作 已- 10 - 經 展 開 。 此 項 計 劃 深 受 香 港 和 內 地 有 關 機 構 和 專 業 團 體 包 括 香 港 立 法 會 和 法 律 學 院 的 支 持 和 鼓 勵 , 本 人 感 到 十 分欣慰。 (4) 特 區 政 府 律師 學 習內 地 法律 課 程 26. 相 信 在 座 每 一 位 都 會 同 意 要 成 功 落 實 一 國 兩制 務 必 對 國 家

34、和 兩 個 制 度 有 深 入 的 認 識 , 我 常 常 鼓 勵我 司 同 事 多 認 識 、 多 探 討 國 家 和 內 地 法 律 和 法 制 。 事 實上 , 從 眾 多 的 互 訪 和 交 流 中 , 我 感 到 內 地 的 官 員 和 專 業 人仕 , 對 香 港 的 法 律 和 法 制 的 認 識 , 較 我 們 在 香 港 的 同 事 對內 地 的 法 律 和 法 制 的 認 識 為 深 。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 我 司 自1996 年開始,為司內同事在內地舉辦了多個學習內地法律課 程 。 至 去 年 底 , 我 司 非 常 榮 幸 邀 請 了 上 海 復 旦 大 學 法

35、 律學 院 為 我們 舉 辦了 14 個 課 程 。復 旦 大學 在 國內 、 外享 有 盛譽 , 歷 史 悠 久 老 師 和 同 學 的 資 歷 和 素 質 優 良 , 由 李 昌 道教 授 領 導 的 法 學 院 培 育 眾 多 法 律 精 英 , 我 司 有 幸 能 向 復 旦各 教 授 討 教 , 實 屬 難 能 可 貴 。 雖 然 每 項 課 程 為 期 只 有 七 至八 天 但 課 程 充 實 理 論 與 實 踐 並 重 , 科 目 包 括 國 家 憲法 、 基 本 法 、 行 政 法 、 民 法 、 刑 法 、 經 濟 法 等 。 除 了 講 課外 學 員 亦 被 安 排 訪 問

36、 上 海 市 法 院 、 檢 察 院 、 市 人 大 、 監獄 和 律 師 事 務 所 , 學 員 除 了 我 司 同 事 外 , 亦 來 自 其 他 政 府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 包 括 立 法 會 法 律 事 務 部 , 金 融 管 理 局 、廉 政 公 署 、 入 境 署 和 警 務 處 。 此 項 課 程 廣 受 讚 賞 , 本 人 謹代 表 參 加 者 和 有 關 部 門 , 向 復 旦 法 學 院 和 上 海 市 各 單 位 領導致謝 ! 27. 由今年 5 月 下旬 開 始, 我 們將 繼 續在 內 地舉 辦 類似 課 程 , 我 們 將 學 習 地 點 移 近 香 港 的 廣 州 , 在 中 山 大 學 舉行。 28. 剛 才 我 報 告 的 學 習 內 地 法 律 的 課 程 是 以 普 通 話 作為 授 課 語 言 , 這 可 能 對 我 司 內 只 懂 英 語 的 同 事 造 成 不 便 ,因 此 , 在去 年 11 月 , 我司 獲 得北 京 大學 法 學院 的 支持 , 首次舉辦一個以英語講授 的短 期 內 地 法 律 課程 , 為期 7 天有 9 名 司 內 和 1 名 法 援 署 的 外 籍 律 師 參 加 反 應 異 常 熱烈 , 評 價 甚 高 。 所 以 我 司 正 準 備 於 本 月 底 在 北 大 舉 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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