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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DOC

1、 - 1 - 江苏省 2016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根据 教育部 关于做好 2016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6 3 号)等 文件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 2016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 “高校” )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 我省户籍 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 非我省户 籍的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除符

2、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学习经历; 2 其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在我省普通高中读书的外国籍考生,出示护照和我省公安厅签发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永久居 留证,且符合 我省考生报名条件的,允许其参加报名。 - 2 -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 试规定,被给予暂停 参加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 “高校招生考试”

3、) 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 4 因 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 三 ) 报名办法 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 ,按照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 2016 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考试报名办法的通知 (苏教考招 2015 36 号)要求 ,办理报名手续。 随迁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户籍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四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含考试院、招考中

4、心等,以下统称为 “招办” )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报考以及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非 我 省户籍考生在我省报考。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 3 - 二、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 基本 信息 ( 含考生的自 然信息、身份证号等 )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 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 体检信息、 高考 成绩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 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 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内容

5、 。 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高考报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将所填写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 计算机,并认真核对,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 或不按规定要求 和时间填报信息 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 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 信息采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招 2008 5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电子档案由省教育考试院、各级招办和有关中学负责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 )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移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苏招委 2001 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含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到高校报到- 4 - 时移交给高校。各地招办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 纸质档案材料的领取和移交手续。 已录取考生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成,并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

7、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 或 其他违法 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 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 者, 应认定为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 2触犯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到 刑事处罚或 治安 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 5 -

8、“体检” ) ,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 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3 号)(以下简称体检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0 12 号 ) 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16 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 2015 4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县级 (含) 以上招办和卫 计 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 (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

9、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 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命题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组织高考命题工作。命题工作 在 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 的前提下 ,发挥 对中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导向作用,使之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利于推进 中学 课程改革,有利于 推进素质教育。 六、考试 (一)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 “ 3+学业水平测试 +综合素质评价 ” 。 1. “ 3” 指 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 6 - 160 分,数学 160分,外语 120分,共 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 40 分。 文科类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理科

10、类考生加试数学附 加题;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 480分,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 440 分。 2. 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 “选测” )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 “必测” )科目五门。 其中文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历史 外,在政治、地理 、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 外,在政治、地理 、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

11、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 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 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 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与文 科类或理科类考生要求一致; 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 考生如报考七门必测科目(含技术科- 7 - 目) 又报考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只选取七门必测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五门必测科目、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可将其两门选测 科目等级视为相应的必测科目成绩。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 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 A+ 、 A 、B+、

12、B、 C、 D 六个等级。其中: A+ 为前 5%(含 5%), A为 5%20%(含 20%), B+ 为 20% 30%(含 30%), B 为 30% 50%(含 50%), C 为 50% 90%(含 90%), D 为 90%以后。 必测科目各科满分为 100分,按考生得分分为 A、 B、 C、 D四个等级。其中: A为 100 分 90分, B 为 89分 75 分, C 为74 分 60 分, D 为 59 分及其以下。 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 D 级。 3. 综合素 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13、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分 A、 B、 C、 D 四个等级。 4. 考试日程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 、 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考试时间为 6 月 7、 8、 9 日(具体安排见附件) 。 (二)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 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 - 8 -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 , 且成绩符合相关高校(专业)的 报考 要求 。 (三)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

14、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四)各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以及中学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应考培训和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 。 要针对我省高考科目设置的特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 对参与监考及考务管理等工作 的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 (五)各地要 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教考试 2015 2 号)要求, 为 残疾人 平等 参加 考

15、试提供合理便利 。 七、评卷 统考 ( 含选测科目 ) 答卷 的评阅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 。 各市教育局和各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评卷教师的选聘工作。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网上评卷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 ,周- 9 - 密部署, 务必按 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 工作 任务。 八、招生计划 高校在 我 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报 送至省教育考试院,由 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高校分科类公布招生计划。其中,各高校在按 文科类、理科类 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

16、自主确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及等级要求。 根据教育部规定, 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 本科 高校可以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 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 1%的计划,用于调节 各地 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高校 须将预留计划数 及其 使用原则 等 在招生章程 中 予以明确 并向社会公布 。 各高校 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 未完成的计划,须公开征求录取, 擅自招收的新生不 得 取得学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 必要 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 的重要依据,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应

17、制定适 应 我省高考方案的 相关 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 - 10 - 根据教育部规定,高校 须 在规定时间 前 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 “ 阳光高考 ” 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阳光高考” 平台),由其主管部门对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 时,须将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的发布网址、联系方式一并报 省教育考试院。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

18、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 章程相违背。 十、志愿填报 (一)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 “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 C 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含必测和选测)还须达到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在外省(市、区)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 2014、 2015 年度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明,我省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等级转换 ; 成绩经转换后,其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 4C1 合格及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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