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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理由说明:本条规定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条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包括危险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理由说明: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房屋安全鉴定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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