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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一)吊销经营许可证;(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1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四)上级交办的重大执法案件和集体讨论认为应按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处理的案件。(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四条 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交。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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