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泰安高新区龙泉 D 区三期棚改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二 一七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 4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 5 第三条 服务项目 及服务范围、期限 . 6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 8 第五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 8 第六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 10 第七条 项目交付 . 11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 12 第九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 12 第十条 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 13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3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4 第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5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 16 第十五
2、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 17 第十六条 保密 . 17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 17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 18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19 第二十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19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 19 第二十二条 协议附件 . 20 1 甲方: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涛 住所: 泰安市东岳大街 382号建设大厦 邮编: 271000 联系人: 赵莉 电话: 0538-8228860 传真: 0538-8216376 邮箱: 乙方: 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德斌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 129号祥泰广场 1号楼 31层 邮编:
3、 250002 联系人: 张冠龙 电话: 0531-81955103 传真: 0531-81955110 邮箱: 2 乙方: 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凤廷 住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中段 566 号 邮编: 271000 联系人: 贠玮 电话: 0538-6221827 传真: 0538-6221823 邮箱: 丙 方: 泰安市财政局 负责人 : 刘斌 住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中段 566 号 邮编: 271000 联系人: 徐爱军 电话: 0538-6227002 传真: 0538-6220015 邮箱: 3 鉴于: 1、 为了加快改善泰安市棚户区居民的
4、人居环境,泰安市政府 拟实施 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棚改项目,该项目已纳入 2016年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计划。 2、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 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 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 2014】 28号),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 棚改 项目属于该目录基本住房保障类范畴。
5、 3、 泰安市政府 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棚改项目服务,该事项已经关于授权市房管局做为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棚改项目等三个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批复( 泰政字【 2017】 24 号) 、泰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房产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批复 (泰编办【 2017】 13号)文件审批。 4、 泰安市政府以关于授权市房管局做为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棚改项目等三个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批复( 泰政字【 2017】24 号) 授权甲方(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作为本协议项下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 棚改 项目服务的购买主体; 泰安市
6、政府指定丙方(泰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支付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 并按照乙方及相关协议的要求按时将资金支付至乙方及贷款银行指定 的账户。 5、 甲方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确定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 棚改 项目服务的联合承接主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甲乙丙各 方协商一致,4 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 即购买主体,指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该机构代表泰安市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
7、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 :指 依据本协议 第十四 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 即联合承接主体,指提供项目服务的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和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山东省济南市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 91370000494244901L。省财金公司负责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泰安市泰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投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山东省泰安市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为 370900018021241
8、。 泰山投资公司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等各项报批手续,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以上两公司联合作为项目承接主体,共同履行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同时签署泰安高新区龙泉 D 区三期 棚改 项目联合体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 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 :指依据本协议 第十四 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丙方: 即本协议项目服务费用支付主体,指泰安市财政局,该机构代表泰安市政府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费用。丙方的 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丙方。 6、丙方指定代表 :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丙方指定的代表
9、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和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7、贷款银行: 指与 省财金公司 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5 的金融机构 。 8、融资协议 :指 省财金公司 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9、 其他方: 指甲、乙、丙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10、本项目: 指 泰安高新区龙泉 D 区三期 棚改 项目。 11、项目交付日 :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 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 、资产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2、服务: 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
10、服务。 13、书面形式: 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4、 “元 ”: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 “一方 ”或 “各方 ”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 “资产 ”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 “修订 ”包括补充、更新 、替换或重新制订 。 第二条 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 中标 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 (含澄清文件
11、 ); 6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 1)本协议;( 2)协议附件;( 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 各方 任何先前就本项目 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 泰安高新区龙泉 D 区三期 棚改项目 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泰安高新区龙泉 D 区三期 棚改项目 建设规模及
12、建设内容: 龙泉 D 区三期 棚改 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52230.78 平方米( 78.34 亩),安置总建筑面积 169297.56 平方米 。 主要建设内容如下:总建筑面积 169297.56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125772.6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120848.52 平方米,公建 建筑面积 4924.08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43524.96 平方米(其中:地下储藏室 11873.3 平方米,地下车库 31651.66 平方米),安置户数 612户(安置套数 1224 套),安置人口 3917 人 (详见可研报告)。 建设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详见可研报告) 。 工期
13、: 24 个月 。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 甲方向乙方购买 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 棚改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7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新建安置房服务; 3、货币化安置服务; 4、其他相关服务。 (三)服务期限 甲 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至甲方支付完毕 泰安高新区龙泉 D区三期 棚改 项目 购买服务资金且 各方 完成本项目项下全部工作之日止。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协商,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除
14、非甲方 和乙方 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 各方同意的期限完 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丙方 和贷款银行。 乙方在 取得贷款银行同意后, 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 省财金公司 还款能力的影响 与其他各方达成书面意见 ,并通知贷款银行。 第四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 各方确认,按照 泰安高新区龙泉 D 区三期 棚改项目政府审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 52000 万元;本项目评审总投资为 52000万元。 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 1.本项目资本金 10400 万元 , 由甲方、丙方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不足部分,由甲方、丙方负责协调筹集补足; 2.省财金公司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 41600 万元。 (二) 项目资本金 10400 万元。甲方、丙方等 财政预算单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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