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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简介.DOC

1、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 2018 年版 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简介 北京大学创办于 1898 年 , 在国内外享有盛名。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和建设,已经成为 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法学、 管理科学、教育科学以及医药科学和新型工程科学等多学科 协调发展 的综合 性研究型 大学。 北京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可以追溯到上 世纪初 期 ,迄今 已 历经 百年,见证和经历了中国研究生教育从诞生到发展、调整、规范、壮大的整个过程。 1917 年 11 月北京大学开始招收研究生,至 1919 年共招收研究生 148 名 , 1922 年 1948 年共计招收 250 余名研究生。 新中国成立后 , 自

2、 1949 年至 1965 年北京大学共培养 1100 余名研究生。 自 1978 年重新恢复招收研究生 以来 , 北京大学的研究生教育 得到了迅速、全面的发展。 1984 年 10 月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成立 , 负责全校研究生的培养、教 育和管理工作。 目前,我校正在招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一级学科为 54 个(其中 49 个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二级学科为 283 个(含 89 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学科门类齐全,涉及除农学、军事学以外 的其他 所有 11 个学科门类, 博士生指导教师 2400 多 名。 近几年专 业学位发展迅速,现有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 理硕士

3、、会计硕士、教育博士、工程博士等 26 种专业学位。 截至 2018 年 8月,在校研究生总计 25000 余名,其中博士生 9100 余名、硕士生 16000 余名。截至 2018 年 7 月,累计已有 28000 余人获得博士学位、 109000 余人获得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的研究生教育,围绕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发展目标, 以“国际水平 、 国家需求 、 质量优先 、 着眼未来”为基本 方针 , 以 “ 理顺体制、稳定规模、优化结构、确保质量 ” 为基本思路, 稳步 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努力 打造研究生培养质量 保障 体系 ,致力于 为国家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 和实践能

4、力的高水平拔尖人才。 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的明天会更好! 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编 写 说 明 为方便 在读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研究生教育 管理 人员 在学习、工作中 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 国家 和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的 主要规章制度 , 研究生院编辑“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供新入学的研究生学习和相关人员 参考。如需引用,请核对国家授权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 2018 年版的 手册是在历年研究生手册的基础上修订充实而成, 其中学籍、培养、教学、奖助、奖励处分、申诉 处理 等文件进行了较大修订。全册 分为 培养与学位授予、学籍

5、与教务管理 、奖助工作、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国家和教育部文件选编等 部分。 第一、二、三、四部分主要编入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政策和学位授予的制度、学籍管理和教务管理的 规章 、 资助体系 改革 、学生奖励和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学生校园生活方面的相关规定等等。附录部分还选编了国家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和规章,涉及学位条例、学术道德规范、学生管理等方面。相关文件及更多相关内容,也可以在研究生院主页查阅,网址是: http:/。 本 手册的编辑得到了研究生院领导、各位同仁、学校相关部门领导及负责老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编辑中难免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研究生院培

6、养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 2018 年版 I 目 录 培养与学位授予 . 1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1 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 7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9 北京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13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实施细则 . 17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 19 北京大学与国(境)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实施细则 . 22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 . 24 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 和导师在答辩中回避评议制度的实施原则 . 30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抽查制度 . 32 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抽

7、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 33 北京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和涉密博士后出站报告保密管理规定 . 35 学籍与教 务管理 .40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 40 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核查办法 . 52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实施细则 . 55 北京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 56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生证、校园卡及校徽管理和使用的几项规定 . 58 北京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办法 . 59 北京大学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学习和考试的规定 . 64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 69 关于研究生劳动的规定 . 70 奖助工作 .71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71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

8、学金管理办法 . 74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 77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岗位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 79 北京大学课程助教管理办法(试行) . 82 北京大学延长期博士生资助管理办法 . 87 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II 北京大学学籍异动研究生学费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 88 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89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 89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 93 北京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101 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110 北京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113 北京大学图书馆涉密学位论文

9、的管理办法 .119 北京大学关于收缴、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 .121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123 北京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28 北京大学学生就医指南 .130 北京大学学生就业相关手续指南 .134 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41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146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15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56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66 附录 2:校内常用电话 . 167 附录 3:校园地图 . 172 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10、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1 培养与学位授予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2011 年 11 月 1 日第 779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18 年 3 月 21 日第 933 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 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与专业水平。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本科生,

11、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水平准予毕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各单位应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单位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满足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

12、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 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2 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从事科学研究或社会实践而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成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习实践报告、案例报告、工程设计、创造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

13、照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不予进入答辩环节。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 后,经由指导教师审阅

14、同意,写出详细的评语,可进入答辩环节。相关单位须将具体方案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三人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由四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以校内专家为主。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答辩方式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批。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 体成员 2/3 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

15、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硕 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对于结业或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后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分会表决未通过者,有且仅有一次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机会。 第十二条 校

16、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3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我校博士研 究生,或具有博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17、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可免修第二外国语。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

18、意,可以免除部分课程考试。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选题和研究内容,应对学术发展 、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进行匿名评阅,如进行实名评阅,实名评阅专家名单须向社会公开。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

19、专家回避名单。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匿名评阅专家不少于五人,其中至少要有两位校外专家;论文实名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要有一位校外专家。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去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不予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应至少由五人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至少由六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以校内专家为主,

20、其中至少包含两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答辩委员会名单在答辩前不予公开。指导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4 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 2/3 或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当公 开举行,已获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

21、员的建议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对于结业或进入学位 申请程序后论文评阅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以及分会表决未通过者,有且仅有一次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学位申请的机会。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或以

22、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 的硕士学位,可按照硕士学位申请程序申请硕士学位,不可再重新申请博士学位。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学者和科学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一)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二)在促进我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

23、献。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政治家,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长期、 突出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活动家和知名人士,可以授予我校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 (二)在繁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十四条 除符合本细则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士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政治家外,该人士应当与我校有长期的密切联系,在促进我校

24、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大影响; 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5 (二)该人士没有向我校直接捐赠、捐资等 ; (三)该人士同意接受我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 (四)该人士应当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经历; (五)该人士是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的,应当有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 (二)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四)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

25、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 (五)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 知名人士五人的推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二人的推荐信; (六)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提名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或以上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提名授予该人士名誉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对该人士做出是否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

26、二十七 条 上报建议名单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两年之内,我校须举行授予仪式,授予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在授予仪式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法撤销其 学位。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

27、九条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北北 京京 大大 学学 研研 究究 生生 手手 册册 2018 年年 版版 6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来我校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一般应使用汉语撰写论文;如培养方案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培养 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但应有不少于 6000 字的详细中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 除了履行经批准并在校学

28、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等特别规定之外,申请学位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三十三条 重新申请学位的有效时限自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审核学位会议之日算起。学位评定委员会保留取消研究生重新申请学位资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一般不进行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予以 否定,须经过充分的讨论,并有书面说明以备存档。因非学术因素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毕业当年不授予学位,学生可在毕业半年后、一年内提出学位申请。对于受警告、严重警告、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的学生,待处分期满解除后,方可按照程序授予学位。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 2018 年 3 月开始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工作细则相 抵触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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