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工 挖 孔 桩 安 全 教 育 会 议 1、工程现开工范围属基坑支护项目,设计桩径为 1.2 米,护壁厚度 15cm,混凝土设计强度 C20。 2、挖孔土壁直径为 1.5 米,偏差值小于每边 1 cm。 3、本孔桩护壁用钢筋配置,竖筋 8250, 水平箍筋 6200,每节搭接 25 cm。 4、本围护桩桩端入岩,以基坑面而定, 1#桩 17#桩现有孔口至基坑面深度 12.4 米。按地质资料显示,该部位基本进入风化岩层, 18#桩 55#桩孔口高程至基坑面深约 9.5 米。 5、 吊桩基设计直径为 2.0 米,原地面向下挖掘约 15 米,护壁 相同。 6、参加本项工种施工的工作工人(挖孔)必
2、须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并承诺个人安全责任相关资料手续方能参加施工作业。 7、挖孔桩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及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法规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8、按施工方案中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向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的交底工作。 9、参加挖孔作业的工人应是 18 35 岁男性青年,严禁女职工作挖孔作业,事先必须经区级以上医院个人体检合格( 视力、心脏、血压)具备有关资料才能进场作业。 10、现场设专人做好挖孔桩施工记录,并负责对安全施工实施跟踪监督,做好监督记录。 1
3、1、多孔同时开挖施工时,应采取间隔开挖的方法。相邻的桩不能同时挖孔,必须待相邻桩孔浇灌完混凝土之后才能开挖,以保证土壁稳定。 12、桩孔下挖过程中,必须按照挖一节土(每挖深 50 80cm),做一节护壁或安放一次工具式钢筋防护笼。桩孔垂直度和直径尺寸应每挖一节检查一次,发现偏差及时纠正,以免误差积累过大,造成倾斜或塌方。 13、挖孔桩孔口,应设水平活动安全盖板。当吊桶提升到离地面高 1.8m 左右(超过人高)时推活动盖板关闭孔口,手推车推至盖板上,卸土后再开盖板下吊桶吊土,以防土块和工具掉入孔内伤人。最上一节混凝土护壁在井口处高出地面 25cm(厚度与护壁相同),以防地面水流入井孔内或脚踢杂物
4、入孔内。孔井口边 1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杂物,堆土应在孔井口边 1.5m以外。 14、桩底扩孔应间隔削土,留一部分土作支撑,待浇筑混凝土前再挖,此时宜加钢支架支护,浇筑混凝土前再拆除。 15、挖孔桩施工一般不得在孔内放炮破石,若遇特殊情况,非在孔内放炮不可时,需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经批 准后方可实施。 16、挖孔、成桩必须严格按图施工,若发现问题需要变更,应及时与设计负责人联系,孔桩护壁后在无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条件下,严禁破石修孔。挖孔、扩孔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浇筑混凝土,特别是孔壁为砂土、松散填土、软土等不良土壤时不得隔夜浇筑混凝土,以免塌孔。护壁混凝土拆模,须经现场
5、技术负责人批准。 17、正在开挖的井孔,每天上班前应随时注意检查卷扬机、支腿、钢丝绳、挂钩(保险钩)、提桶超高限位装置等,应对井壁、混凝土护壁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用措施。 18、作业人员下孔作业必须使用钢制爬梯 ,严禁使用吊绳、吊桶作运人工具;井下需要工具,应该用提升设备递送,禁止向井内抛掷。井孔上、下应有可靠的通话联络,如对讲机等。 19、挖孔桩作业人员下班休息时,必须盖好孔口,或用高于 80cm的护身栏将井口封闭围挡。 20、夜间一般禁止挖孔作业,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挖孔作业时,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并有安全员在场。 21、井下操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 4h,应及时轮换。 22
6、、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必须带齐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应急绳等。 23、孔底如需抽水时,必须在全部井下作业人员上地面后 进行,严禁使用电潜水泵抽水时,工人同时进入挖孔作业。 24、井孔内一律采用 12V 安全电压和防水带罩灯照明,井上现场可用 24V 低压照明。现场用电均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5、挖井至 4m 以下时,下井之前,应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害气体含量超过允许值,应用鼓风机向孔底通风(必要时氧气),然后方能下井作业。在医院或其他有毒物质存放区施工,应先检查有毒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再确定是否采用人工挖孔的施工方法。 26、任何作业孔及作业人员未经专业施工员批准同意、做好班前相关交底及记录不许进行 作业。 27、所有进行挖孔作业孔,当班工序完成后,班组长必须清点作业人员数量,并做记录;当班作业机具,必须班前经相关安检人员检查确认没有破损及安全隐患方可投入使用。 28、所有供挖孔作业使用的空气管必须形成环通管网(用镀锌水煤气管丝扣连接)架设,管底距地坪不小于 2m,靠孔口设置供气孔使用气口。空气环通管网设置专用空气压机不少于 2 台。 29、严禁工人酒后或带病进入作业及参与施工。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