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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性病诊疗管理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性病诊疗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和控制性病流行,减少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实现广西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4)的工作目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一、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登记性病诊疗科目,方能开展性病诊疗业务。(二)医务人员的配备性病门诊医务人员:三级医疗机构或皮肤病防治机构至少4名;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至少3名。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和疫情管理兼职人员等。实验室人员:三级医疗机构或皮肤病防治机构23名,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至少1名;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12名。兼职人员应相对固定。(三)医务人员培训上岗从事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师、护士、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卫生厅指定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定期(每3年至少培训1次)接受市级以上专业培训。(四)诊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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