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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预购房款。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本细则所称开发企业,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买受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新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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