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 权 延续登记 ( 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简称油气)采矿权延续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 1200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
2、2 号)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 318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 606 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 (二)符 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 、页岩气 勘查的除外);(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
3、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 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勘查单位具有相应的油气矿产勘查的资质;(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 3.申请范围不超过 2500 个基本单位区块;(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三条) 4.申请范围不能与已有油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九条) 5.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实施的资金保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六条) 6.符合油气资源勘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4、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 号)第三十七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要求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 请书 原件 1.附电子报盘。 2.申请书含坐标页。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 复印件 3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 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复印件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 (价款 )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批准缴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
5、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4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复印件 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及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 5 采矿 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复印件 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原件 8 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 关批准文件 原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1 份)和法定
6、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 件 1 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二)信函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 100812 电话: 010-66558748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从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接件后,材料不全的,由地质勘查司通知政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资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由勘查司决定受理后,转入审查程序。 (二)部内审批 勘查司对通报项
7、目经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 交部矿业权会审会审议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对于部分申请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可组织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矿业权登记申请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 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在 40 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补正、征求省厅意见、司局意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延长 20 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 用费 (二)收费依据 1.采矿权登记费:财政部
8、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2014 101 号); 2.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号第九条)。 (三)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 1000 元。 十五、审批结果 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或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书 十六、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
9、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
10、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 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
11、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 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
12、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11:30; 下午 2:00 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 4000996938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 2。 附件 1 采矿权 延续 登记(油气类)审批服务指南 流程图 政 务 大 厅接 收 报 件开 始合 格 材 料 接 收 单 不 予 受 理 决定 书 或 退 回不 合 格部 内 审 批 不 予 行 政 许可 决 定 书 通 过不 通 过颁 发 矿 产 资 源采 矿 许 可 证结 束受 理 审 查合 格 受 理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决定 书 不 合 格办 理 批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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