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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改汇总.doc

1、1 合肥市规划审查相关补充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建设水平,营造城市宜居环境,依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文件及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 183 号),结合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 二 条 本 规定 适用于本市 市 区内 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 , 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本市行政区内其他区域 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筑控制 第三条 居住类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 3.6 米,商务办公、行政办公、研发用房、酒店等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 过 4.2 米,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 4.5 米。超出部分在核

2、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 以下内容如超过上述层高控制,不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具体包括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宴会厅、影剧院等公共空间,单一空间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且结构层高不超过 6 米的商业建筑。单一空间是指在单栋建筑单层内,不设置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分割的连续建筑空间。 第四条 商业办公类建筑(酒店等除外)不得按住宅套型设计,应采取公共走廊、 公共卫生间式布局, 不得利用层高、构件、上下水等预留改造空间。 各类管线应集中设置。如确需设置食堂(厨房),2 每栋建筑可在低层部分(含

3、地下室)集中设置一处。分割单元内如确需设置卫生间的,其套内建筑面积应大于 150 平方米。 高层商业办公类建筑标准层单层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1000 平方米。高层商业办公类项目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小于 150 平方米的分割单元面积,应小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 30%,且最小分割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60平方米。 第五条 公共建筑除有住宿功能的酒店、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之外,其他设置的阳台需按照 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六条 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满足使用及安全要求。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

4、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 1 平方米,每套住宅其他各类形式的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设计内容均按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附录 B 计算规则中的阳台条款进行控制。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 3 小时。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旧城改造中独立新建、改扩建的除外。 第三章 空间环境 第八条 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 500 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绿地; 1000 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 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 2000 至 3000 米

5、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3 居住用地 500米服务半径设置一处 5000 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或者 300 米服务半径设置一处 2000 平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第九条 建筑面积超过 10 万平米或组团区分明显的住宅小区,应进行色彩和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分区,形成丰富多 样的建筑景观,增加建筑组团间的差异性和辨识度。 高层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线效果,强化建筑顶部设计;建筑顶部和建筑主体应一体化设计,突出整体建筑风格;屋顶设备应当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鼓励 12层以下住宅建筑设置坡屋顶。 城市重要节点和主干道沿线的公共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设计,城市天际线组成部分或对城市天际线有影响的高层住宅

6、,在避免光污染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亮化,且宜以静态灯光为主。亮化设计应与建筑自身形式、功能和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 高层居住建筑应注重形体比例关系,面宽不应超过 60 米,沿主次 干道面宽不宜超过 40 米。 第十条 重要公共建筑、城市主次干道及以上的道路交口、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应在临主要道路一侧或交叉口布局公共开放空间,面积不小于 1000 平米,旧城改造除外。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建筑退让空间,不包括建筑自身必配的交通通道、停车场、建筑入口等空间。应保证公共开放空间的规整实用,临道路一侧设置的公共开放空间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应在 20 米以上。公共开放空间内严禁安排与其功能不相适

7、应的建筑。除规划有特殊功能需求外,公共开放空间绿地率不宜低于 50%,应种植具有遮荫效果的高大乔木,设置休憩设施。 第十一条 沿城市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重要景观水系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通透率不宜小于 40%,特殊情况下不4 宜小于 35%;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其临城市界面的通透率不 宜 小于 30%;鼓励建设项目在地块内规划视线通廊。 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高度 18米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和与同一方向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 第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开放的建筑退让空间应与人行道、绿化带一体化设计,营造良好的沿路绿化景观,并酌情安排游憩设施。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0米以下时,

8、在建筑退让空间内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米的绿 化带;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0米及以上时,在建筑退让空间内邻近道路红线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3米的绿化带。绿化带可间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可设置指示牌、灯柱、雕 塑等小型构筑物和休憩设施。 商业建筑临城市道路退让空间应设计层次丰富的绿化空间,种植高大乔木,不宜大面积采用硬质铺装。沿道路和道路交叉口第一界面应以绿化为主,硬质铺装空间在沿路绿化带以外布置。 退让空间景观布局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阶段明确,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 透空式,且围墙外缘退

9、让道路红线不少于 1.5米,高度不宜超过 1.6米。围 墙边应种植易养护、攀援类的植物,形成垂直绿化效果。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应种植灌木、地被植物丰富道路绿化环境,围墙内部设置不小于 1.5米绿化隔离带,采用小乔木 +灌木丛混合 种 植。特殊用地建设除外。 第十四条 沿路竖向高差较大的场地应优先考虑采用花台、绿化坡地与台阶相结合的手法自然过渡处理。若因场地受限必须采用挡土墙时,宜采用斜坡式挡土墙(斜坡角度 45),后退道路红线空间5 不小于 1 米;必须采用直立式挡墙时,后退红线距离不小于挡墙的高度且不小于 1.5米。挡墙和退让空间应采用绿化或 美化 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

10、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通过合理设计解决建筑首层和街道的高差,并保持建筑与沿街空间及不同地块间的平顺对接。 规划地下空间时,根据现场地形的实际情况,地下室顶板设计标高不宜高于地块内沿街任何一点的街道标高,避免出现沿街大面积的实墙或非活跃功能。 第十六条 城市工程管线(包括地铁、综合管廊、地下通道等)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如:杆塔、箱柜、出入口、通风散热设施、设备)等,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设置在不影响城市公共空间 (道路、广场、绿地等)效用和周边城市景观的位置。 城市工程管线的地上设施、设备,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各专业工程管线位于地面以上的设施和设备,具备共杆、共箱条件的,应

11、集中共杆(箱)设置。设施、设备的外观样式、色彩和外部材质,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空间环境形态相协调。城市主、次干道沿线,除交通信号设施、道路照明和安全监控等必须设置在道路交口附近的设施、设备外,均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口视距范围内。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等公共空间沿线(内部)设置的地上设施、设备,应设计必要的安全围护设施,并作有效的美化处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分级、集中配套。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 1000 米,服务人口 5 万 10 万人;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约 500 米,服务人口 1 万 3 万人。 6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形式分为独立占地

12、、综合设置(不独立占地但有独立建筑使用空间)两种,街道与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均应沿市政道路集中设置。采取综合设置形式时,卫生、养老等对外服务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上一层,如条件有限,设置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一层部分建筑面积与总配套建筑面积的比例,街道级不低于 20%,社区级不 低于 30%,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电梯和无障碍坡道。 第十九条 街道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分类 序号 设施名 称 最小规模 /一般规模 ( /处)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管理服务 1 公共服务中心 3000-5000 街道办事处宜与街道服务中心结合设置。 2 派出

13、所 2000-3000 1500-2500 派出所宜选址于辖区内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地段,并符合公安机关基层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 文化体育 3 文体活动中心 4000-6000 文化活动中心:配置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舞蹈室、棋类活动室,各类艺术训练班等青少年、老年学习活动场地。 全民健身运动中心:配置游泳池、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健身房等。 4 运动场 5000-10000 1.配置足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 2.结合绿地广场设置。 医疗卫生 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000 宜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宜独立占地; 社会福利 6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2000-4000

14、 提倡医养结合模式,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形 成医养结合;规模 50-100 床。 7 残疾人托养中心 8 食堂 500 宜与养老服务中心结合建设 9 公厕 60-100 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建议结合室外健身场地设置。 7 鼓励不同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形成街道公共活动中心,其用地面积宜为 3-4 公顷。结合街道公共活动中心,宜布置一处10000-20000 平方米的绿地广场。老旧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布局。 第二十条 社区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序号 设施 名称 最小规模 /一般规模 ( /处)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 社区 服

15、务站 600-1000 含社区服务大厅、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等。 2 文体 活动站 1500-2000 文化活动室配置乒乓球室、棋牌室、阅览室、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等。 3 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3000-6000 配置篮球场、羽毛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结合绿地设置。 4 社区卫生服务站 300 卫生服务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建筑采光通风良好。 5 日间照料服 务站 400-600 宜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食堂结合设置。 6 食堂 200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养老设施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7 菜市场 1500 平均每 1.5 万人口设置一处,服务半径宜不大于500 米。 8

16、公厕 60-100 宜设置于人流集中处,建议结合室外健身场地设置。 鼓励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形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其用地面积宜为 0.8-1.0 公顷。结合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宜布置一处不小于 5000平方米的绿地广场。老旧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布局。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下表执行。 8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序号 设施 名称 最小规模 ( /处) 设置要求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1 物业管理用房 150 结合实际,相对集中设置物业服务用房,设置独立的出入口,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5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5

17、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三,超过 25 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宜分开设置)。 2 室外体育活动场 200 1.需考虑儿童活动 、老年休憩场地; 2.配置羽毛球或网球场、户外健身场地等; 3.按 400m2/千人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单块场地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 3 文体活动室 200 宜集中配置图书阅览、书画、乒乓球台、棋牌等文体活动设施按; 按 200m2/千人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 20m2/千人配置老年活动室。 4 居家养老服务点 150 1.服务半径 500 米, 30m2/百户; 2.宜与文体活动室结合设置,并与医疗卫生等社区

18、级公共设施临近。设置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在建筑一层设置独立的出入口、电梯和无障碍坡道。 5 快递接收点 25 按照每 500 户一组快递柜配置,可结合住宅小区出入口及公共活动空间布局。 6 再生资源回收点 位置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7 公厕 60 宜结合商业或室外活动场地在建筑一层设置,有独立对外通 道。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文体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并方便出入。 第五章 配套商业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 居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建设量应根据周边商业配置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配套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与小区总计容建筑面积之比宜在 2% 5%之间。 9 第二十三

19、条 配套商业布局应遵循合理配置、方便使用、统筹开放、环境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局。鼓励采取商业内街形式布局,严禁在住宅小区中以商住楼的形式配套商业。 第二十五条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 50 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易进出、相对独立地段,并配 有停车、卸货场地。配套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污设施。不得开设烧烤、 KTV 等扰民、噪音大和

20、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配套商业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小区及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 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 第六章 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 沿街商业退让空间内布置了带状停车位的,应划分固定、完整的停车区域,建筑至停车位的净距离 8m,确保足够的车辆循环和人群活动空间。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 不得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10%,且 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住宅 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以及商住用地中商业办公部分停车应就近单独按标准配建;对于多组团居住项目,各组团配建停车位宜在各自组团内独立核算。 10 第二十九条 行政中

21、心及服务窗口建筑按照一类区 3.0 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 3.5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办公建筑按照一类区 1.0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 1.2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建筑按照一类区 1.5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 2.0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其他商业建筑按照一类 区 1.0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 1.2 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三级医院按照一类区 1.2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二类区 1.5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

22、积配套机动车位。 普通住宅按照 1.0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低密度住宅按照 1.5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机动车位。 第三十条 位于轨道车站周边的建设项目,其配建的小型汽车停车位指标不得折减。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距离不宜 大于 100 米。在轨道交通终点站或较大客流的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应设置一定规模的换乘停车场。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站点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地面附属设施,在具备用地条件的区域,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 3 米;位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内的,宜进一步加大退让距离,并结合开放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有待建设地块时,宜建设临时地面附属设施,且须预留与建设项目接驳条件。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附属设施的设置还须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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