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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纪委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一、为规范谈话室管理,使用和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办案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二、谈话室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控告人、受侵害人、证人或其他涉案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三、谈话室由纪委办公室直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使用谈话室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学院谈话室使用审批表,报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要存档备查。五、谈话前要完成监控和录音设备的开启和调试工作,谈话中要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无监控盲区,无失音、失真情况。六、谈话期间,谈话小组成员要严格落实有关“一岗双责”规定,履行谈话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七、谈话期间,谈话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未经批准,与办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八、谈话小组人员要保障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九、谈话期间,对谈话过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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