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QR-3-C83-05 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型式试验 申请 书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 单位地址 取样地址 联 系 人 手 机 办公电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箱 申请 产品信息 产品商品名称 产品类型 1) 产品来源 申请热稳定性试验温度 / 生产加工 2) 代理经销 生产加工 代理经销 3) 生产加工 代理经销 生产加工 代理经销 注: 1)产品类型指矿物油型或合成型。 定义请见 GB 23971-2009 中 3.3 和 3.4 2) “ 生产加工 ” 指申请单位为该产品的生产单位。 3) “ 代理经销 ” 指申请单位为该产品的委托代理经销
2、商。 4)可选择热稳定性试验温度为 280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360 、 370 、 380 、 390 、 400 。热稳定性试验合格的温度即 为 该产品 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QR-3-C83-05 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在此我声明,我方愿按锅炉用有机热载体产品型式试验工作程序的要求,申请有机热载体产品型式试验,配合取样人员完成产品取样工作,按合同约定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有关费用。 申请人授权签名: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须 知: 1 填写申请书第一页
3、各项内容,填写完成后 盖章并 将第一页 发至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化学分析中心 邮箱 。 2 代理经销商需提供委托代理书 ,同申请书一同传真至 中国特检院 。 3 受理申请后由 中国特检院化学分析中心 联系安排取样工作。 4 申请产品库存不得少于 5 吨。取样人员 须 取 5 L 样品,作为检测用样。 5 取样前申请单位需准备虹吸管(桶装)或加重取样器(罐装)及可用于样品混合的 容量不低于 8 L 的 干净容器。 6 申请书原件需在取样完成后交由取样人员。 7 GB 23971 中将导热油统一规范为有机热载体,故申请产品名称中避免使用“ 导热油、热媒、热传导液 ” 等字样 。 8 为规范有机
4、热载体产品市场,避免混淆,如申请产品名称中包含该商品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且与最后型式试验确定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一致,则在型式试验报告中 保留该名称;如申请产品名称中包含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与最后型式试验确定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不一致,则在型式试验报告中不予体现,申请单位填写有机热载体产品型式试验更名说明表,做为型式试验报告中产品名称。 9 申请单位 负责将 取 好 封 口的检测样品 邮寄至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留存样品保存在适合的环境中 。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QR-3-C83-05 注: 以下内容 由受理单位填写 受理单位意见 : 取样人员: 编制: 审核: 审批: 日期: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 2 号楼 D 座五层 502 收件联系人: 郭琳媛 王方圆 邮政编码: 100029 传真电话: 010-59068835 联系电话: 010-59068701/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