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间接计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核算的实践 2005 年中国进行了第一次经济普查。这次经济普查涵盖第二、三产业的所有经济活动,为 GDP 核算提供了丰富的调查资料,弥补了常规统计的不足。以此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国家统计局对原有常规年度的 GDP 核算方法作了较大地改进和规范,其中包括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 FISIM)处理方法的调整,使其核算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一、经济普查前 FISIM 处理方法 经济普查前,金融业的总产出等于金融的虚拟服务收入加实际服务费收入。其中,虚拟服务收入就是现在说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业产出( FISIM)。它等于企业从事这种活动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和投资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
2、息支出。原则上,应扣除银行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和投资的利息收入。实际服务费收入等于手续费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这里的其他业务收入有信托业务收入、融资租赁业务收入、外汇买卖业务收入、咨询业务收入等。 经济普查前,金融业的总产出虽然包括了间接计算的总产出( FISIM),但中国 GDP 生产核算和使用核算既没有采用 1968 年 SNA的处理方法,也没有采用 1993 年 SNA 修订草案的处理方法,即没有对 FISIM 进行分摊,而是把各行业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 -利息收入)全部作为中间投入处理。这种处理方法,夸大了某些行业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投入,从而造成这些行业增加值低估。为了弥补漏掉的这部分
3、增加值,在金融业中设置了一个其他子部门,这个部门的总产出等于零,增加值等于居民储蓄利息,中间投入是一个数量与居民储蓄利息相等的负值。 随着中国居民储蓄存款规模的扩大,储蓄利息的增加,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融业产值被夸大,有关其他行业的增加值被缩小,越不越不反映经济实际情况。 二、经济普查年度 FISIM 核算 2005 年中国进行了第一次经济普查。 通过普查 不仅 较好地 反映 了经济发展的真实 状况 ,而且 通过普查 ,发现 了统计 制度方法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为 核算方法的改进和 历史统计数据 修订 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国家统计局利用此次普查,在参照联合国 1993 年 SNA 原则和方法的基
4、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资料情况,系统性地改进和规范了国家和地区的 GDP 核算工作。其中,第一次对间接计算的金融业总产出进行了分摊 ,是此次经济普查年度 GDP 核算的主要改进之一。 (一) FISIM 总量核算 经济普查年度银行企业总产出,等于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加上实际服务产出,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收入加实际服务收入。其中,间接计算的金融 中介服务收入等于银行业从事这种活动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原则上,应扣除银行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贷款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租赁收益。实际服务收入等于手续费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
5、入包括金融机构证券买卖业务、汇兑业务等收入。计算公式为: 银行企业总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实际服务产出 其中, 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收入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租赁收益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实际 服务产出 实际服务收入 手续费收入 +证券销售差价收入 +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汇兑收益汇兑损失 +其他营业收入 (二) FISIM 的分摊 93SNA 认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可以看作是那些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了。由常住生产单位使用,作为中间投入,由常住居民个人生活使用,作为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由非常住单位使用
6、,作为服务出口。中国经济普查年度 GDP 生产核算、使用核算,以及 FISIM 分摊完全采纳了 93SNA 概念。但具体分摊时,考虑到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没有运用 93SNA 推荐使用的参考利率法。而 是利用各产业部门和最终使用部门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的比例,来进行分摊。具体讲,分摊到各产业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产业部门的中间投入;分摊到各最终使用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部门的最终使用。这种处理方法保证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产出与使用的一致性,从而居民储蓄利息将不再作为金融部门的增加值处理。在核算概念和核算实践上,都和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与经济普查前处理
7、方法相比,有明显的改进。 经济普查年度 FISIM 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使用者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间 接计算的 金融中介服务 产出 (使用者贷款余额 +使用者存款余额) ( 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具体分摊方法如下: (一)居民分摊的 FISIM 居民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城乡居民生活用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 产出 (二)产业部门分摊的 FISIM 从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得到 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 20 个产业门类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利用此资料,可对
8、 20 个产业进行 FISIM 分摊。比如, 制造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间接计算的 金融中介服务 产出 (制造业 贷款余额 +制造业存款余额 )(金融机构 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 存款余额 ) 房地产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间接计算的 金融中介服务 产出 (房地产业 贷款余额 +房地产业 存款余额 )(金融机构 贷款余额 +金融机构 存款余额 ) 各行业(门类)分摊的 FISIM 再分至行业(大类)时,由于没有行业(大类)存贷款资料,因此采用相关行业的增加值比重分劈计算。 三、中国目前 FISIM 核算中存在的一些困难 经济普查年度中国 FISIM 核算,和 93 年
9、SNA 在概念上已经一致。但在 FISIM 核算范围、总量,以及具体分摊时仍遇到一些困难。目前主要困难有以下两个方面: 1、 FISIM 的核算范围 近年来,中国金融业迅速发展。这对间接计算的金融业产出及其分摊产生了新的挑战。现在金融机构不仅包括主要从事资金借贷的银行,还有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吸收存款,而且还通过发行票据、债券或其他证券负债的形式获得资金。他们不仅主要通过向他人预付或贷款,而且还通过购买票据、债券和其他证券,把这些资金转化为金融资产。新的金融模 式减小了利息的重要性,而利息曾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金融创新产生了新的金融工具,新
10、的金融工具通常得到间接报酬,而目前的 FISIM 定义较窄,只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有关,就漏掉了其他可能会提供隐含价格服务的金融工具。如果承认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资产与负债都对隐含价格有贡献,把其他可能会提供隐含价格服务的金融工具产生的间接报酬,纳入 FISIM核算范围,从而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定义为“金融机构应收的财产总收入与它们应付的利息之差”,这又产生了如何对存款利息收入之外的财产收入进行分摊的问题?比如,用投资收益来弥补开支 (补充保费收入)的保险业是否需要间接核算?如何核算?投资收益如何分摊?投资收益中如何区分财产收益和持有收益?投资收益为负怎么办? 2、参考利率的选择 经济普查年度
11、 FISIM 总量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实际核算中,发现部分行业,比如农业,存款额比贷款额大很多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利息净支出为负,进而 出现利息净支出小于金融中介服务费的不合理现象。但是,如果使用 1993 年 SNA 推荐使用参考利率法对FISIM 进行总量核算,就不会出现负数。由于银行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隐含价格,是贷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差; 银行向存款人提供服务的隐含价格,是存款人实际收到的利息与按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差。银行提供存、贷款业务服务的间接金融服务产出,等于上面提到了两个利差相加。用存贷款利差计算FISIM,只有在存款额与贷款额相等的情况下,和按参考利率法计
12、算FISIM 相等,实际上存贷款利差法是参考利率法的一个特例。从这个意义上讲,参考利率法是一个更通用的方法。参考利率法不仅可以直接计算出银行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间接产出,而且可以方便地把FISIM 分摊给借款人和存款人。确定参考利率,对计算金融业的间接产出水平,尤其是在各使用者间分配是很 重要的。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市场化都没有完全市场化,尤其是利率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都受行政控制。在中国目前利率环境下,选择参考利率是个难题。同时,存款、贷款有不同的到期结构,这样就可能存在多个零利率风险。实践中会遇到,是选择单一的基准利率,还是应使用不同的参考利率?由于存在以上困难,经济普查年度中国 FISIM 核算没有使用 93SNA 推荐的参考利率法。 参考文献: 1、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革与发展 许宪春 2、中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 3、经济普查年度 GDP 核 算方案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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