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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规范、有效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的质疑,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和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参照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结合龙岗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依法向政府采购中心提起质疑,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处理和答复质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参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国家公共利益。 第四条 投标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虚假、恶意质疑。第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监督科为受理和主要处理针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科室,相关科室协助处理。第二章 质疑的提起第六条 参与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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