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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第四章 结婚登记第五章 撤销婚姻第六章 离婚登记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八章 婚姻登记档案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一)全省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共服务得到落实。(三)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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