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如何代理民商事仲裁,主讲人:孙波,一讲、对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认知(即与诉讼的区别),一、自治性1、程序启动的选择2、程序适用的选择3、仲裁员的选择4、法律适用的选择二、局限性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仲裁法第3条 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仲裁参与人的局限与补救3、仲裁手段的局限与补救三、专业、高效性,二讲、如何签订仲裁协议,一、哪些民商纠纷更适宜用仲裁方式解决1、具有专业性的纠纷2、需要快速解决的纠纷3、新类型法律纠纷二、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1、订约主体(请求仲裁意思表示真实)2、仲裁事项(必须属于仲裁
2、案件范围)3、机构确定(必须是合法的仲裁机构)三、特殊要求如何在仲裁协议中预设1、范围预设;2、程序预设;3、仲裁员预设;4、法律适用预设,三讲、如何做好仲裁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工作,一、提出仲裁申请时的基本工作1、仲裁协议效力的审视;2、申请书的拟定;3、证据的准备与证据保全的申请;4、财产保全的申请;5、仲裁员的选定。二、仲裁程序中的基本工作1、证据交换中的注意事项;2、庭审中的注意事项。三、裁决后的基本工作1、执行申请的注意事项;2、如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四讲、如何做好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的工作,一、应诉中的基本工作1、协议效力审视与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首次开庭前)2、选择仲裁员与提出
3、仲裁员的回避3、证据组织与答辩4、提起反请求的申请二、庭审中的基本工作1、证据交换中的注意事项2、庭审中的注意事项三、裁决后的基本工作如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4、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不予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
5、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一、对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
6、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19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三、对申请书的规定:第23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往
7、所。,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6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