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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中心城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居住区公共服务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及市政公用、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设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内容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 其他县(区) 可自行制定管理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区配套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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